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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规定加强私募监管 明确提出“十不得”

2021-01-09 0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从《规定》具体内容来看,首先其规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应当标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业务范围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其次,在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方面,《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应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

    《规定》还重申了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

    另外,《规定》还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对各类严禁投资的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同时,遵从商业惯例,《规定》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此外,《规定》还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市场人士认为,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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