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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开庭审理 投服中心力推支持诉讼

2019-08-03 00:08  来源:证券日报 刘伟杰

    ■本报见习记者 刘伟杰

    7月29日上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杨某,诉讼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康医疗)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某,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蝶彩资产)谢某涉嫌在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公开审理。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是投服中心将支持诉讼案件类型,由虚假陈述扩展到操纵市场的重大尝试,也是国内首例证券市场操纵民事纠纷支持诉讼。当天,投服中心公益律师程晓鸣、周文平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被告阙某诉讼代理律师到庭应诉,被告蝶彩资产和谢某均未到庭。

    双方争议焦点

    突出庭审辩论激烈

    据了解,庭审过程持续近三个小时,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四个方面:一是被告是否存在操纵证券的行为;二是被告是否有主观过错;三是原告是否存在损失;四是操纵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阙某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阙某没有主观过错,其主要责任在蝶彩资产及谢某,即使存在操纵行为,在操纵期间交易原告获利1万多元没有损失,因此不存在操纵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告方认为,被告存在利用“市值管理”拉抬股价并减持获利的主观过错且实施了违法操纵行为,对此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予以确认,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另外,投服中心经研究,通过拟制操纵期间标的股票真实价格计算出损失金额为23万余元,而法律上的“损失”既包括受侵害人的实际亏损,也包括因非法行为人导致受害人应当获得而未能获得的收益,被告的操纵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根据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告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操纵市场损失

    认定方法首次问世

    众所周知,操纵市场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计算一直是司法实践难点中的难点。操纵股价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十九条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对此,投服中心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特点,创新出一套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损失计算方法。原告代理人参照投服中心的方法,认定本案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即为未被操纵时的真实价格,参考行业板块指数涨跌幅计算出拟制“真实价格”作为市场价格,计算原告的损失金额。

   切实加大

    投资者保护力度

    一直以来,投服中心始终坚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积极研究和拓展诉讼类型。从目前证券投资者司法保护的大环境看,缺乏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也缺少司法判例。

    此次,投服中心以恒康医疗支持诉讼在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上“破题”,旨在进一步丰富司法实践,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为中小投资者做出示范引领,以帮助解决受损投资者寻求赔偿专业能力不足的难题,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救济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6年7月份开启证券支持诉讼以来,投服中心不断探索完善投资者服务措施,积极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截至目前,累计提起证券支持诉讼19起,累计获赔投资者254人次,获赔金额约1081.5万元。

    另外,投服中心开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软件自今年2月份启用以来,在司法审判领域得到有效应用,投服中心以第三方损失核定机构参与的全国首例示范案件于5月5日已由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宣判,并陆续接受上海、广州、郑州等地法院委托参与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核定。据记者了解,未来投服中心将进一步对操纵市场损失计算方法加以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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