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网快讯 近日,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证券交易印花税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第八条第(五)款规定,“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为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
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调整问题,《征求意见稿》考虑了灵活主动、相机调控。为了更好适应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表示,从实际情况看,印花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部分税目、税率和纳税方式等作相应调整。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征。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政策调整,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对出让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