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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良好的法治环境是防控资本市场风险的有力保障

2018-07-31 20:49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朱宝琛

    本报记者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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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7月31日在由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司法”研讨会上表示,良好的法治环境是防控资本市场风险的有力保障。

    徐明表示,纵观世界各国,衡量一国资本市场是否健康发展,一国资本市场强弱好坏具体表现在“硬、软”两个方面。在硬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对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效率及市场抗风险能力,具体包括一国资本市场的市值、融资额、交易量、上市公司数量等市场指标和资本市场系统、技术等硬件水平。

    在软的方面,主要体现在资本市场的法治环境、监管能力、投资者保护水平等。其中,法治环境是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建设,资本市场法治水平直接影响到一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金融风险和法治环境两者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司法应对是否得力,监管执行是否到位都与金融风险的防控关系重大,没有好的法律规范、严格的法律执行,金融风险就会发生,风险控制也极为困难。因此,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防范资本市场风险十分重要,它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徐明同时表示,经过28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业已取得巨大的成绩,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需要改进的问题,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对实体经济的辐射能力不强、对新兴经济企业的接纳程度不够,直接融资比例较小,新兴企业被迫境外上市;二是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在顶层设计上,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特殊安排不够,使中小投资者在面临市场风险时保护不足;三是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者的处罚过轻、威慑不足、阻吓不够;四是司法实践中操作性有待细化、效率有待提高、投资者保护需进一步加强。

    与此同时,徐明表示,防控资本市场风险要进一步处理好三大关系。一是要进一步处理资本市场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创新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动力,没有创新,资本市场就没有活力,也无法很好的发展。纵观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创新史。无论是在发行、上市、交易、清算等环节,还是在场内、场外均是如此,但创新又会带来市场的风险。因此,研究论证推演创新中的风险,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极为重要,既要鼓励创新,又要控制风险,将资本市场风险控制作为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风险可控尤其是系统性风险可控,方能创新。

    二是要进一步处理好场内和场外,现货和衍生产品的关系。场内产品和场内交易,相较于场外产品和交易具有规则透明、监管严格、品种和交易标准化等特点,场内的产品与交易更加风险可控;同样现货产品、交易较之于衍生产品的品种、交易具有设计相对简单、性能相对稳定、无杠杆风险等特点,现货的风险更加可控。不但国外资本市场如此,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处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上,应对场外市场给予更明确的法律限制和更严格的监管;在处理现货和衍生产品的关系上,对衍生产品给予更审慎的创新和更高的风险控制是极其必要的。

    三是要进一步处理好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由于立法的严肃性、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对现实生活中的不适应性是法律始终面临的问题。对于我国资本市场而言,这一点显得尤为突出,资本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实践中各种复杂和新的问题,许多在法律中没有反映出来,立法的滞后给司法和行政执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司法和监管部门如何面对法律,应对实践中的新矛盾、新问题是司法和监管部门必须回答的。我们认为一方面要加快立法修法的进程,另一方面司法和监管部门要在遵从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勇于担当、主动适应、能动应对,只有这样才能控制金融风险保驾金融创新,实现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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