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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释疑138号文修改适用情形 阐释中介非涉案业务挂钩机制

2018-07-13 16:32  来源:证券日报网 左永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7月13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对《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相关条款进行了释疑,明确了适用的情形。

    此前,6月12日,市场传闻证监会通知暂停收立信、瑞华、众华、兴华、致同、大华六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发和再融资材料。

    上述一些机构在解释相关情况时表示,此次暂停受理是由于138号文出台后,关于时间书点、同类业务等具体的解释性的文件在监管部门内部存在分岐。

    138号文是指证监会在4月1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在修订中,证监会新增了部分内容,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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