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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升级 强劲支撑股价稳定

2018-10-28 23:47  来源:证券日报 安宁

    ■安宁

    上周五(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

    笔者认为,《修改决定》进一步夯实和完善了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特别是在当前市场行情下推出更有利于稳定市场、提振信心。

    股份回购是成熟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之一。这一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从金融危机后美国的经验来看,股份回购贯穿了熊市到牛市的全过程,是美国股票市场繁荣的重要制度保障。特别是当市场出现短期大幅下跌,股价普遍被低估时,股份回购可以形成增量资金入市,提振市场信心。

    今年以来,随着A股市场的波动,A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掀起了一波热潮,股份回购金额上升较快。截至10月24日,已经有566家上市公司实施回购,金额接近300亿元,已是去年全年回购金额的3倍。

    随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数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样,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回购制度的规定不足、程序上限制较多。因此,《修改决定》的修改完善非常及时,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对于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将大大增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促进A股市场中长期健康发展有三大意义。

    一是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修改决定》允许公司选择适当时机回购本公司股份,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和投资价值,推动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有助于健全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深化金融改革。《修改决定》通过增加回购情形,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发行可转债提供股份来源,既有利于上市金融企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效益,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也有利于增强可转债品种的便利性,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完善资本市场功能,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三是有助于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允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整体价值及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有利于增厚每股净资产,夯实估值的资产基础,健全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促进资本市场整体平稳运行。

    笔者相信,《修改决定》通过对股份回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更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积极性,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稳定市场、回报投资者的作用;有利于为股价稳定提供支撑,向市场释放正面信号,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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