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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长生生物退市该如何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2018-08-06 06:10  来源:证券时报

    建议我国可以先在证券示范诉讼机制方面取得突破,应尽快出台《投资人示范诉讼法》。

    熊锦秋

    最近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也纳入强制退市情形。长生生物有可能将被强制退市,笔者认为由此产生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了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笔者看来,该条第二款回购股份的承诺一般是在IPO等信披文件中才有,主要针对静态的造假上市信披文件,这个规定不适合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因为上市公司对经营运作等动态行为一般不会有什么承诺。

    而且,上市公司重大违法、由上市公司回购中小股东持股也未必是个好办法。大规模回购钱从何来,若采取甩卖资产或清算方式,这将影响企业经营,且如此处理方式也可能导致树倒猢狲散,此时即使上市公司甩卖资产套取部分现金,债权人也可能会提出偿债主张,债权人受偿顺序排在股东之前,轮到中小股东也可能没有多少资产可以分配。当然,现实中由于维权成本等种种原因,很多中小股东不会付诸索赔行动,这样提出索赔的中小股东只是适格赔偿对象的一小部分,由此可能获得赔偿,但这等于是在中小股东之间不公平的利益转移,意义不大。

    回到《决定》第十九条,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要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笔者认为关键是要精准追究实控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由上市公司回购或赔偿中小股东。但如何追究这个赔偿责任也需仔细斟酌。

    首先,应测算中小股东的利益损失。如果上市公司重大违法是通过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分类表决同意之后所为,那么中小股东同样属于重大违法责任主体,无所谓利益损失。除此之外的情形,可借鉴虚假陈述中投资人损失的测算方法,在扣除股价操纵等因素之后,来测算全体中小股东的损失。

    其次,以1元回购注销责任主体持股。按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前最后一日的收盘价或平均价,来测算大股东、董监高持股价值,如果这些持股足够赔偿中小股东,那么可将大股东、董监高的部分或全部持股以1元价格回购注销,将其驱逐出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的利益由剩下的股东占有。如此操作的好处,是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比较容易追究到位,且可免除每个中小股东各自单独索赔的辛苦,另外还可能维持退市企业的正常经营。如果责任主体持股不够赔偿中小股东,那么还应通过冻结责任主体的其他资产,来确保赔偿责任落实到位。

    其三,推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多数情况下,董监高等持股不足以赔偿中小投资者,此时就需通过诉讼索赔。此前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拟全力推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所谓示范诉讼,是指通过当事人协议或法官依职权指定,在具有共通事实或法律问题且处于未决状态的多数人诉讼案件中,选取一宗或几宗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以其诉讼结果作为其余相同或类似事件纷争处理之样本。德国对此专门出台《投资人示范诉讼法》,其中对示范诉讼程序有明确规定,示范判决对于示范原告、被告之外的所有利害关系人(被通知参与示范诉讼程序之人),均具有相当于既判力的拘束力。

    笔者建议,基于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群体性特点,加之集团诉讼机制还暂时难以引进的情况下,我国可以先在证券示范诉讼机制方面取得突破,应尽快出台《投资人示范诉讼法》。当然,示范诉讼机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A股市场存在“投服中心”这个较为特殊主体的现实,将投服中心的支持诉讼与示范诉讼机制相结合,比如可由投服中心对示范诉讼原告提供诉讼支持,包括委派公益律师支持,与被告形成“一对一”的诉讼形态,该判决结果的效力再扩张到诉讼契约的签订者或共同起诉者。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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