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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衔枚疾进 为创新企业发行扫清障碍

2018-05-14 00:45  来源:证券日报 择远

    ■择远

    日前,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是为了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通过此次修订,将全面扫除创新试点企业发行CDR及IPO政策层面的障碍,是对存托凭证制度支撑的一个重要举措。

    此次修订的内容,包括增加定价方式的灵活性,取消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应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规定,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定价方式;明确网下设锁定期的股份(或存托凭证)均不参与向网上回拨,同时允许发行存托凭证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便于形成网上网下合理的分配结构和新增股份(或存托凭证)上市节奏,稳定市场、平抑炒作。

    自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来,与CDR相关的一系列工作的推进也是衔枚疾进。特别是进入5月份以来,更是每周都有与之相关的消息出现。

    比如,5月4日,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监管层制定CDR相关细则进度之快远超市场预期,其背后反映了国家大力推进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决心和力度。此举将会为国内资本市场带来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优质科技龙头企业,促进资本市场结构的优化。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证监会对创新试点企业发行定价方式进行了优化:为了增加定价方式的灵活性,取消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应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规定,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定价方式。

    在业界看来,此举将为创新试点企业的发行创造更好的条件。因为创新企业普遍存在业务模式新、估值难度大等特点。而从境外市场情况来看,新股发行较为普遍地使用询价和直接定价两种方式。其中,询价机制有利于寻找均衡价格,挖掘市场需求,降低承销风险,但发行成本高,发行周期长,大盘股发行运用较多;直接定价发行对承销商的定价能力有较高要求,但发行成本低,发行周期短,效率高,适合小盘股发行。

    随着一系列举措相继落地,一些创新企业回归A股的时间想必也会越来越近,步伐会越来越快,国内投资者分享这些企业发展成果也将是指日可待。

    当然,对于那些创新企业的回归,投资者也要理性看待。这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比如,要加强投资者教育,结合创新企业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内在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要强化市场监测,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加强对异常波动、概念炒作的功能性监管,防范市场投机炒作。

    另外,还需要提高试点企业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研发模式、技术产品替代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揭示可能出现的研发失败、业绩波动等特定经营风险。这一点,拟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也已经明确了要求:鉴于未盈利企业不适用市盈率的估值指标,明确未盈利企业应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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