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上市公司把自身内部问题解决,公司治理制度健全、树立诚实信用的市场形象,何愁业绩。
熊锦秋
今年2月28日科迪乳业发布业绩快报,由上年盈利转为亏损4962万元,其中列出业绩变差的一条理由是:“报告期内,受某媒体记者连续恶意报道,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业绩变差不能随便甩锅、更应从自身找原因。
去年有媒体报道称:科迪乳业自2017年12月开始拖欠奶农奶款,涉及上千户奶农,金额大约1.4亿元;7月31日,奶农代表向公司集中追讨欠款,公司实控人与董事长失联。稍后又有媒体报道称:科迪乳业与科迪速冻均存在工厂停工、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的情况,科迪乳业与科迪集团、科迪速冻均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在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中存在“兜底协议”。由此科迪乳业前后收到深交所两份关注函。
科迪乳业在去年8月16日的回复关注函的两份公告中,承认拖欠奶农奶款,承认科迪速冻拖欠工资,承认科迪集团、科迪速冻、科迪乳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它报道内容则认为不属实。
应该说,媒体报道的内容,多数还是符合事实的,当然,有些情况或与事实稍有偏离。比如当时称董事长失联,但目前在岗,或许只是当时短暂“联系不上”。而且正是因为媒体的报道,才引发监管部门的关注,不仅交易所连续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就媒体报道内容进行核查,而且科迪乳业在去年8月16日还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当然,从科迪乳业的角度,既然认为媒体“恶意”报道影响了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完全可将媒体告上法院,追究媒体损害商业信誉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还公司一个清白,这是公司的权利。但法院的判决,或许并非科迪乳业想要的结果,因为媒体的报道很难认定“恶意”。
媒体的立场,不可能站在个别上市公司的角度,而是要站在整个社会与公众利益的角度。本着上述公义立场去做报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反映奶农的利益诉求,何谈恶意?
另外,媒体报道的内容,也不可能100%与事实相符合,但这并不妨害媒体对证券市场事件进行报道。此前最高法就新型肺炎谣言问题发布文章称,虚假信息起源于个体认知能力的局限,应理解法律对个体的适度宽容态度;如社会公众当时听信8名人员发布SARS的“谣言”,对更好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件幸事。同样,社会各界、司法系统对媒体的报道,也要有适当的宽容态度,媒体毕竟不是执法调查机构,不可能准确掌握所有的信息。
媒体舆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是证券市场监督体系一个颇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沪深交易所其实间接规定上市公司要接受媒体监督,比如上交所《上市规则》第2.8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披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在笔者看来,这其实也等于是认可媒体的监督权。
既然企业上市,站在交易所这个平台上,就如同站在聚光灯下,不仅要接受交易所、证监会的监督,还要主动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上市公司认为各种监督影响了上市公司发展,这纯属甩锅、找借口。目前证监会正在对科迪乳业进行调查,假若真是查出媒体所质疑的违法违规,此前报道的媒体不就是给社会和公众及时提醒的“吹哨人”吗?有了媒体的报道和监督,才有利于发现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的更多问题和隐患,让市场和投资者可以减少损失。
科迪乳业的业绩不佳,其实更需反思自身:上市公司是否与大股东真正保持了独立性、资金是否被挪用,为什么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是否真正做到诚信为本。只要上市公司把自身内部问题解决,公司治理制度健全、树立诚实信用的市场形象,何愁业绩不会翻转、突飞猛进,此时媒体又如何凭空捏造负面新闻。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