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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9-06-15 02:39  来源:证券时报

    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期货公司监管,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近日正式发布。同时,证监会更新了期货公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一并发布,便利相关市场主体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办法》提高了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资格条件。明确持续经营时间、持续盈利能力相关要求;增加出资资金、主营业务相关性及经营能力等方面规定。加强期货公司股东管理,强化股东义务,完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报告规则。

    具体而言,要求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

    《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完善境内分支机构的管理,加强合规风控体系,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要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办法》完善了期货公司对客户开户及交易行为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期货公司应当进行客户交易指令审核,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的制度要求。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监测机制,设立监测指标并持续监测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期货公司应当跟踪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处理并定期开展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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