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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券商股权质押业务维权案 华鑫证券7.6亿元诉讼获受理

2018-08-22 00:24  来源:证券日报 吕江涛

    ■本报记者 吕江涛

    随着股市波动加剧,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质押陆续承压,甚至出现上市公司因实控人高比例股票质押引发平仓风险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因为股权质押纠纷而采取场内违约处置、财产保全甚至是对簿公堂的案例开始逐渐增多。

    昨日晚间有公告显示,华鑫证券作为“鑫南5号”的通道管理人,代表“鑫南5号”,于2018年8月1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坚瑞新能源”)、郭鸿宝,案由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涉案金额为75779.67万元。

    诉讼金额约7.6亿元

    昨日晚间有公司公告显示,2016年9月14日,华鑫证券作为“鑫南5号”的通道管理人,代表“鑫南5号”与坚瑞新能源签订《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坚瑞新能源(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华鑫证券、华鑫证券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客户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

    2016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28日,华鑫证券代表“鑫南5号”与坚瑞新能源发生了三笔股权质押交易,共涉及资金7亿元,涉及坚瑞沃能股票约20572.05万股。

    今年4月4日,由于坚瑞新能源质押的“坚瑞沃能”股票收盘价为5.55元/股,履约保障比例为145%,触及交易协议书约定的履约保障比例平仓值。但坚瑞新能源没有按照《补仓通知》补充质押或补充资金,也没有按要求履行提前购回义务。

    在上述股权质押合同中,郭鸿宝与华鑫证券签订了三份《保证合同》。三份《保证合同》载明:郭鸿宝为华鑫证券与坚瑞新能源签署的三份《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此,华鑫证券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坚瑞新能源支付回购本金7亿元;支付回购利息约1719.67万元;支付违约金约3955万元;律师费和保全担保损失费105万元。合计约为人民币75779.67万元。

    类似案件有胜诉先例

    事实上,近期华安证券也有一起类似的诉讼,且已经收到民事判决书,华安证券胜诉。

    华安证券近日公告显示,2016年8月5日,公司作为“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兴23号”)的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与蒋九明签订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蒋九明以1.53亿股顺威股份股票向公司(代表“安兴23号”)质押融资人民币8.35亿元。

    由于蒋九明未按约履行购回义务,2018年1月19日,华安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蒋九明违反《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近日,华安证券上述诉讼收到判决书。判决书要求蒋九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本金8.35亿元,支付利息599.06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蒋九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公司律师代理费100万元。

    对此,有业内资深法律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华安证券的上述诉讼案与华鑫证券的诉讼案存在很多相似处,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从华安证券上述诉讼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华鑫证券获得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不过,华安证券虽然胜诉,但并不意味着其“讨债”之路就要走到终点,因为蒋九明已在筹备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因此,也有投资者担心,如果不能通过诉讼手段收回本金和利息,是否会对华鑫证券业绩产生影响。对此,原告方表示,华鑫证券作为“鑫南5号”通道管理人,仅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鑫南5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坚瑞新能源、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与华鑫证券及上市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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