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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时隔5年再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影响800多万人四类人被禁入保险业  

2018-07-13 19:07  来源:证券日报网 苏向杲

    本报记者 苏向杲  

    7月13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准入、任职资格、从业人员、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等方面,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四类人禁入保险业

    从备受市场关注的个人代理人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四类人不得进入保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对个人代理人的资质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依旧不需要考试上岗

    但只限于1家机构执业登记

    虽然银保监会此前就已经规定,营销员不需要“考试上岗”。但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要求,个人代理及其他保险机构代理均需进行执业登记,且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十大行为被列入负面清单

    从代理人行为规范“负面清单”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十大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同时,由于近年来不少代理通过微信等方式诋毁同业,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进行了禁止:保险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征求意见稿还对以下几个方面对代理人进行了规范:保险代理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保险代理人不得将保险佣金从代收的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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