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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招商基金李湛:建议从三方面建立健全适应注册制改革的投保制度体系

2021-12-06 13:46  来源:证券日报网 邢萌

    本报记者 邢萌

    12月4日,在国际金融论坛第十八届全球年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表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之本。加强投资者保护是注册制改革的基础。没有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就没有注册制改革的行稳致远。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积极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不断完善适当性管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在线诉调对接等各项投资者保护制度。

    围绕着注册制改革下投资者保护话题,《证券日报》记者专访了招商基金研究部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对于“如何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适应注册制改革的投资者保护基础制度体系”等重点问题交流看法。

    “投资者得到充分保护是注册制全面推进的必要前提。”李湛表示,注册制把上市环节交给了市场,上市公司的数量会增加,公司质量参差不齐,退市逐渐常态化,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而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资金、专业知识等方面存在明显劣势,风险暴露程度较高。尤其在面临欺诈发行、违法披露、内幕交易等事件时,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会受到较大损害,投资热情会下降。

    李湛认为,从长远来说,投资者保护的缺位,会降低资本市场的活力和流动性,不利于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不利于与国际上成熟的资本市场接轨,也不利于注册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因此,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适应注册制改革的投资者保护基础制度体系很有必要,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

    第一,在不同市场中,设定差异化的上市门槛和投资者门槛,在融资便利和投资者保护间寻找平衡。科创板投资者门槛从一开始就设置为较高的50万元,创业板改革后门槛提高为10万元,北交所门槛则定为50万元,较新三板精选层的100万元有所下降。这些门槛的设定体现出了三个上市板功能定位、企业发行条件和企业资质的差异,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未来全面推广注册制,也需要根据信息披露水平、上市条件宽松程度等因素确定适当的投资者准入条件,并通过不同渠道普及相关板块的投资知识。

    第二,紧抓注册制的基本内涵,多方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严格化的信息披露准则。要求发行方为投资者提供简单易懂、全面客观、时效性较强的信息内容,提高信息披露的次数,多渠道投放以增强信息的传播能力。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坚定地站在投资者一方,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质控水平。另一方面,在上市前后实施持续监管,保障投资者权益。压实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快明晰独立董事、公司高管、中介机构负责人的权责边界,加大对相关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落实“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制度,保证投资者切实获得赔偿。

    第三,建立与注册制相符的常态化退市机制,形成注册退市、转板退市、强制退市以及并购重组退市等多元化退市渠道。一方面,需要强化股价、股东人数、市值等因素在退市制度中的权重,丰富市场类指标在退市中的作用,均衡市场与行政退市条例的比例。另一方面,建立灵活、切实可行的转让系统与转板退市机制,深化资本市场层次化服务功能,提高主动退市比例。

(编辑 崔漫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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