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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重要合同指向“伪造公章冒用名义” 新潮能源“平安夜”当天报警

2018-12-26 08:46  来源:证券日报网 赵彬彬

    本报记者 赵彬彬

    新潮能源在12月18日被上交所下发了问询函之后,关于公司涉诉事项,一度引发了投资者的高度关注,12月25日晚间,新潮能源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回应。

    从公告内容来看,公司对涉诉的合同具体内容进行了公示,但由公司担任保证人的这份合同,盖有印文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或盖印,也没有具体落款签署日期。而从公告披露的更多细节来看,此次涉诉,或许涉嫌有人“伪造公章、冒用公司名义”。

    援引公开信息可知,2017年恒天中岩与新潮能源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就正和兴业在《回购协议》项下的回购义务,向恒天中岩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鉴于这份合同,恒天中岳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新潮能源为被告,要求公司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支付回购价约6.1亿元,并支付违约金约6348万元。

    由于案件涉及的金额较高,在引发投资者广泛关注的同时,上交所还下发了问询函,从新潮能源的回复中可知,在自查过程中,公司原综合管理部经理杨毅回忆称:应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黄万珍和时任总经理胡广军的要求,其曾于2017年10月份在一份名为《保证合同》的文件上盖章,但当时没有对用印文件留底。公司还就此事项联系黄万珍、胡广军、何再权(时任董事会秘书)和姜华(时任财务负责人),但截至本回复函出具日,未能与黄万珍取得联系,胡广军回复称“不记得”,何再权和姜华回复称“对此事不知情”。

    新潮能源认为,鉴于目前公司仅取得该合同复印件,尚未知悉该案原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持有该合同原件,亦无法判断该合同中的印章是否即为公司真实公章;且这份显示编号为htzl2017-05的《保证合同》未遵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现任董事会在收到上述应诉通知书之前对该担保不知情,故“不排除有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或者有公司内部人员擅自对外使用公司印章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从公告中可知,涉及诉讼的双方,都有些“扑朔迷离”。新潮能源在昨日晚间的公告中提及,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59号]送达的案件材料,公司无法判断恒天中岩是否已经向恒天龙鼎实际支付了基金份额的转让款。鉴于此,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以电子邮件和邮寄信函方式向恒天龙鼎发送问询函,要求恒天龙鼎于收到该函后当日内向公司回复说明恒天龙鼎将基金份额转让给恒天中岩后所获资金的去向。公司也多次拨打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59号]案件材料中的恒天龙鼎公司联系人电话,但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基于对投资者和公司权益的保护,新潮能源称,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后,立即成立了应急事务处理工作组,同时公司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核查比对,公司全体员工的调查谈话,公司前任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电话访谈,在调查阶段性结果的基础上,组织中介机构进行了案情分析,同时,在12月24日,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尚未就是否正式立案侦查做出明确答复。

    公司表示,正在积极核实本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案情分析和准备应诉,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侦查和调查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权益。

    此外,公司对“媒体报道新潮能源与‘唐万新’、所谓的‘德隆系’存在关系”进行澄清。公司称,经核查2017年至本回复函出具日期间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未发现唐万新参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及影响公司运营的指令或其他书面文件,亦不存在唐万新通过出席公司董事会参与并影响公司日常运作的情形。

    公司还称,经核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4日,公司不存在与恒天中岩、恒天龙鼎、正和兴业、唐万新订立合同的情况。

    同时,新潮能源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还以书面声明,其与“唐万新”、所谓的“德隆系”不存在任何的委任关系或代理关系,公司目前的任何决策和经营不会被“唐万新”、所谓的“德隆系”影响。公司表示,由中小股东推选产生的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将勤勉尽职,忠于职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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