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曹卫新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路通”)因信披问题再次被监管“点名”。
10月20日晚,ST路通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当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未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江苏证监局决定对ST路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的邱京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晚间,就上述违规行为,深交所下发监管函,要求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往前回溯,2025年9月8日,ST路通召开监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审议罢免邱京卫、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案。2025年9月18日,ST路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召集临时股东会并审议上述董事罢免的议案。
经监管核查,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ST路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然而,截至2025年9月26日,ST路通仍未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7号)第三条规定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初,ST路通也曾因信披问题被监管“点名”。依据公司202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经监管核查,ST路通公章管理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林竹、时任监事会主席黄茂钦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经监管核查,ST路通在2025年2月10日收到诉讼通知且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未及时披露该信息,迟至2025年3月12日才予披露,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代行董秘职责的邱京卫与时任代行董秘职责的付新悦等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对ST路通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公开信息来看,ST路通的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董事长邱京卫等核心人员多次在信披环节违规,反映出董监高合规意识淡薄,公章管理缺陷诉讼及账户冻结信息迟滞披露等问题,说明业务执行、信息传递、合规审核等关键环节存在断裂,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发挥制衡作用。”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首次违规通常会被采取责令改正、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若公司及责任人短期内多次违规(如半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可能触发更高层级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业务资格、暂扣或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若公司未整改且持续违规,可能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甚至触发《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退市规定。”
(编辑 上官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