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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回复上交所年报问询:套保抵御低油价风险 卖酒维护资金安全

2020-05-12 11:43  来源:证券日报网 赵彬彬

    本报记者 赵彬彬

    5月11日晚,新潮能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等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对上交所提出的关于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情况、油气资产、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使用及前期担保诉讼、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问询内容一一进行回复。

    其中,对于备受媒体质疑的套期保值和酒类业务,新潮能源称,套期保值业务既是债权银行风控要求也是公司防范油价下跌风险需求;从事酒类业务则是为避免公司资金因历史遗留问题被查封,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接近新潮能源的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低油价背景下,套期保值和酒类业务的开展,是公司业绩实现逆势上扬的原因之一。”

    套保提高抗风险能力

    应债券银行对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以及自身为降低油价下跌带来的风险,新潮能源以自身的生产及销售计划数量为上限,同国际或美国行业内知名且具备较高信誉及资金实力的银行,开展与公司月度生产安排相匹配套期保值业务。

    据了解,新潮能源2019年末存量套期保值合约均为NYMEX标准化的期货交易合约品种,包括:WTI油价掉期(SWAP)、地区差价掉期(SWAP)、WTI油价期权(OPTION)以及WTI油价领式期权(COLLAR)。其中,油价掉期(SWAP)为约占全部合约的65%;其他期权类合约占全部合约的35%。此外,在WTI油价套保的基础上,公司还针对油田所在地的地区差价与交易对手约定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一定数量的固定差价(BasisSWAP)。

    2019年公司加强了成本控制,单位变动成本(即油田作业成本及修井成本)由2018年的6.17美元/桶当量,下降至2019年的4.85美元/桶当量,同比下降约21.4%。

    根据公告,2018年、2019年、2020年一季度,公司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6.93亿元、-4.73亿元、9.62亿元。主要是因为NYMEXWTI各期末期货收盘价波动较大,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一季度相同期限的存量套期保值合约的公允价值跟随市场价格波动而发生较大波动。

    “正是由于公司已经对未来的部分产量进行了套期保值,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了极端低油价对公司业绩产生的巨大冲击。”上述人士称,面对油气价格大幅下跌,公司目前正积极对未来油价走势进行研判,并谨慎分析未来油价走势对公司现金流、经营业绩、油气资产账面价值变动等产生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资本开支计划、调整产量计划、进一步降低固定成本、继续利用套期保值减少油价进一步降低的风险、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或降低融资成本)等。

    卖酒系资金安全需要

    对于从事卖酒业务缘由,新潮能源表示,2018年,为避免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公司账户、资产遭意外查封,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国内日常经营与管理提供增量资金,开展贵州茅台酒和五粮液贸易。

    据了解,新潮能源从上游企业购入酒品,并在计划周期内分批次向下游批发商进行销售,并未介入后端零售业务。2019年度,新潮能源与上海勍宇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颜依贸易有限公司发生酒类业务往来。公司表示,与上述两家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有业内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受采购渠道、所处区域、运营酒品类别和终端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国内酒类贸易企业的毛利率差异较大。新潮能源公告显示,国内高端白酒贸易型企业华致酒行2019年白酒业务毛利率为21.69%,壹玖壹玖2019年前三季度的毛利率为11.7%。新潮能源表示,公司毛利率12.23%处于行业的合理区间。

    “尽管受疫情影响,但公司销售单价仍明显高于采购单价。”新潮能源表示,随着疫情影响减弱,上述商品的市场需求正逐步增加,终端零售价格显著高于批发价格,因此,公司的库存商品不存在减值风险。

    “授权委托”仍存争议

    对于备受关注的提名权、表决权授权委托,目前各方意见仍不一致。

    国金阳光称,新潮能源目前已无实际控制人,国金阳光将表决权授予金志昌盛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国金阳光的提名权、表决权授予已无必要,法律关系发生了“情势变更”,解除(撤销)国金阳光将所持新潮能源股票所对应的提名权、表决权对金志昌盛的授权委托。

    金志昌盛则认为,国金阳光从未“放弃”自身的董监高提名权,而只是承诺在成为新潮能源股东后自身不行使上述权利,并承诺将提名权、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无偿地”授权给金志昌盛行使,任何相关方(包括国金阳光)均不能随意予以解除或撤销。

    新潮能源回复称,近三年定期报告中,既披露了国金阳光放弃提名权的承诺,也披露了国金阳光委托金志昌盛行使提名及表决权的承诺,系根据信披规则对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的引用,并不代表公司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的实质判断。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关于国金阳光提名权委托有效性的认定,系董事会根据现有法律文件和律师意见作出的判断,公司针对国金阳光授权委托金志昌盛提名权的信息披露不存在差异。

(编辑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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