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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潮”特斯拉概念股 中恒电气因信披违规收证监会警示函

2020-03-07 11:44  来源:证券日报网 吴奕萱 杜卓蔓

    

    本报记者 吴奕萱 见习记者 杜卓蔓

    3月6日晚间,中恒电气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总经理兼代董秘于3月6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对公司此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予以警示。

    因信息披露违规连收关注函和警示函

    2月20日,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时称,公司与特斯拉就目的地业务开展合作,特斯拉可以来中恒大厦充电,另外公司紧抓行业发展态势,正积极开拓充电桩市场,保持充电桩业务快速发展。

    当日,中恒电气即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在回应《关注函》就公司与特斯拉的合作情况时,2月26日,中恒电气发布公告表示,公司仅与TESLA有目的地业务合作,未与TESLA形成正式协议。

    至于所谓“目的地业务”,中恒电气解释称,“目的地业务指在我司办公所在地安装TESLA充电设施,由特斯拉提供充电设备,并纳入TESLA充电网络,该业务不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此外,“特斯拉可以来中恒大厦充电”的表述也仅指在中恒电气办公场所布局特斯拉充电设施。

    而公司的充电桩业务占主营业务的比重也并不高。2018年,中恒电气充电桩业务实现销售收入0.98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9.94%;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充电桩业务实现销售收入0.90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14.45%。

    3月6日,中恒电气及公司总经理兼代董秘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

    证监会认为,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特斯拉相关提问时,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与特斯拉的合作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被深交所质疑操纵市场

    2月6日,中恒电气曾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自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792.98万股。

    记者整理数据发现,减持计划披露之前,中恒电气股价从1月22日的收盘价13.19元一路下跌。2月6日,公司股价一度跌至9.75元/股,但最终以10.39元/股收盘。减持计划披露之后,公司的股价走势立刻逆转,从2月5日收盘至3月5日收盘,中恒电气股价从10.19元/股涨至13.84元/股,期间涨幅达35.82%。

    中恒电气因此受到深交所质疑炒作股价并配合股东减持。

    不过,在2月26日对《关注函》的回复中,中恒电气称,截至2月26日,上述股东暂未实施减持计划。

    对此,有法律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是否涉嫌操纵股价,关键要看减持是否已经实施,如果只是披露未来多长时间内减持,而还没有实际减持,操纵的可能不大。

    此外,中恒电气进一步指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三个月内暂无减持计划。

    而2月6日的减持计划透露,公司实控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26.1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8%。对此,《证券日报》记者于3月7日致电中恒电气,暂未得到有效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中恒电气3月4日公告披露,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已于近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2019年11月份,中恒电气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曾因违规减持收证监会警示函。

    自愿披露已非法外之地

    在2月26日的《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中恒电气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选择性披露”情形。

    中恒电气表示,公司认真核实后在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提问作出答复,是对法定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是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体现,因此不存在选择性披露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对“自愿披露”也明确了相关要求。

    新证券法第84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还是应当遵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不能“报喜不报忧”。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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