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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网讯 10月14日晚间,珠海港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及2023年4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的公司债券。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53号)。具体批复内容如下:一、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亿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二、本次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分期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 任世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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