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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机构高管热议投资者保护:应提高对机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2021-03-11 13:50  来源:证券日报网 王思文

    本报记者 王思文

    近两年,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话题越来越受到市场关注。由于过去要求机构投资者要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机构投资者即使因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也较难参与索赔。

    “我们希望能够构建一个真实有效、合规透明的资本市场,从而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的长期稳健发展。”天风证券副总裁、新华基金联席董事长翟晨曦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本市场是典型的信息驱动的市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是资本市场发挥其定价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中也明确提出“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近日表示:“我国《证券法》所构建的证券集体诉讼,其诉讼代表人除可为投资者本人外,还可以是非投资者的独立机构。”

    目前《证券法》所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共有2家,分别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汤维建表示,“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具有公益性色彩、专业优势,作为集体诉讼的代表人可以免除众多集体诉讼成员登记之苦和推荐之累。我国证券集体诉讼也实行‘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加入制群体诉讼规则,反映了集体诉讼的一般特性。”

    “新证券法提出的‘明示退出’和‘默认加入’的诉法原则并没有区分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集体诉讼制度,相信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措施和方式都将不断完善和丰富,从而提升投资者参与投资的信心、推动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健发展。”翟晨曦对《证券日报》记者说到。

    “近年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资本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被摆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资本市场改革正从侧重融资功能逐步向投资者保护和支持实体经济并重的方向转变,尤其是新证券法对于投资者保护给与了一定的政策倾斜,将投资者保护贯穿于资本市场运作的全过程中,对于发行者和融资方的法律责任和诚信义务都做了更为明确的要求。”翟晨曦同样说道。

    良好的投资环境也需要机构投资者、上市企业、监管机构共同维护。

    “从法律角度观察,投资者是否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应该主要根据交易市场和交易方式来确定。“翟晨曦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道,对于IPO的一级市场和交易所公开竞价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均是依赖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决策,面临的风险和可获得的收益是一致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这方面并没有明显的差别,因此希望在投资者保护的实践中也应提高对机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创金合信基金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上市公司,在注册制的背景下,真实有效、详尽细致的信息披露越来越重要,其已不仅仅是传递常规经营数据的窗口,更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治理、竞争战略、行业变化、社会责任等多维度信息的重要依据。某种程度上,如果公司定期报告的水平能够长期保持在上市说明书的程度,也是公司价值很好的展现。”

    “对于监管机构,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各类投资主体,包括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近年来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已被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除虚假陈述和财务造假外,建议进一步加大内幕交易和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处罚,例如利用各种明目转移变卖上市公司优质资产,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不亚于财务造假。另外,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降低诉讼和维权成本也可以更高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另外,东方红资产管理相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资本市场需要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透明性和公开性,推动资本市场法制化建设,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维护投资者利益,建立健康良性的发展机制。”

    “一是希望有更多的长线资金进入市场,不断提升市场的稳定性;二是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更加完善,好企业的价值能够进一步凸显,退市机制也能够更加灵活;三是希望市场的氛围更加理性、诚信、合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观念能够被更广泛地普及、接受和践行,共同建设行业健康生态。”建信基金同样对《证券日报》记者提到。

(编辑 张明富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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