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韩昱
据财政部7月24日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纳税人合规遵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稳定纳税人预期。
《公告》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存续环节和终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分别予以明确。例如,在设立环节,一是对于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二是对于非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对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装入财产的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该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总体考虑是什么?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一是依法征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遵循税法原则,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到于法有据。
二是规则明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
三是合理负担。对于个人在境外已缴纳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予以抵免;对于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明确实际分配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纳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编辑 李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