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韩昱)近日,杭州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了网络主播许静婉偷税案件,再度为网络直播从业者敲响警钟。该案中,当事人刻意混淆个人所得中的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通过注册“空壳”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以私户收款隐匿收入,最终被查处。
该网络主播的违法手段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与隐蔽性:其以直播、带货、销售等方式取得的广告收入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却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伪装成经营所得申报纳税。这种操作的直接目的在于避税——劳务报酬适用3%—45%的个人所得税阶梯税率,而经营所得的税率为5%—35%,部分地区还违规进行核定征收,与劳务报酬相比税负较低。
针对案件中“收入性质转换”问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吕铖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关键是判断是否具备“经营性”特征。
如果主播没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立从事税法列举的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就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主播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形式的工作室,并通过工作室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那主播分得的收入就需要按经营所得计税。
“本案中的主播,其收入高度依赖于个人IP与粉丝黏性,内容制作和推广也主要由其个人完成,完全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吕铖钢强调,“虽然其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换马甲’,但经税务部门核查发现,该企业无房屋租金、无水电支出、无参保员工、无真实业务交易,仅为开票走账的‘空壳’,这严重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属于典型的通过转换收入性质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法纳税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个人职业生涯行稳致远的基本保障。近年来,许多头部网络主播接连因类似手段折戟,证明网络直播绝非税收“灰色地带”。随着“以数治税”体系的不断完善,任何试图利用“空壳主体”转换收入性质、滥用税收政策的侥幸心理,在严密的大数据监管面前都将无所遁形,最终必然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新业态从业者应当树立合规纳税意识,摒弃投机心理,严守税法红线,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实现个人与行业良性、长远发展。
(编辑 张家毅 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