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雨萌
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监管办法》首次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形式发布,标志着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从电力向全品种的迈进。”中国工程院院士黄维和表示。
油气管网设施连接油气上下游,是油气领域典型的自然垄断环节,推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是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油气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国家管网集团成立以来,“X+1+X”的油气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市场主体对公平开放诉求与日俱增。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通过出台《监管办法》,将进一步细化落实能源法规定要求,推动能源法有效实施。另外,原有监管办法受限于文件层级,没有设置罚则条款,监管机构在开展执法时手段有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执法权威。新出台的《监管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增加相应罚则条款,有力提升监管效能。
从内容上看,《监管办法》主要有三方面重点内容:一是新增用户注册和服务受理等条款。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用户注册具体办法、服务受理的条件程序、容量服务分配实施细则,提出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等便捷化方式受理服务。进一步优化油气管网设施分散受理回复时限,提升公平开放服务水平。
二是新增公平开放罚则条款。与能源法中公平开放罚则充分衔接,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9种情形,并根据不同违规情形设置相应的处罚标准,便于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一线执法。同时,为防止部分用户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明确用户违反规定的5种情形,保障油气市场秩序稳定有序。
三是修改信息公开条款。按照信息类别,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进行分级公开。对于公平开放制度、用户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基础信息,相关企业应当对社会公众主动披露;对于剩余能力、运行情况等敏感信息,相关企业应当对已注册用户披露,兼顾设施信息安全和用户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油气管网设施是指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公共服务的设施,包括管道、储存及其他配套和附属设施,不包括与陆上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发备案项目整体配套的集输管道(井口集输至处理厂、净化厂的内部管道等)、井间管道、海上平台到陆上终端连接管道、石化企业厂区和机场辖区内管道、化工品管道、城镇燃气设施、加油站。具体而言,监管范围不仅包括国家管网集团运营的油气管道、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设施,还包括油气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运营的油气管网设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督促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做好设施开放服务,对公平开放服务情况进行监管,持续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提升油气管网运营企业公平开放服务水平,促进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说。
中国工程院院士马永生表示,总的来看,《监管办法》聚焦破除管网垄断壁垒,通过规范信息公开、强化诚信履约、保障无歧视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高能源要素流动效率。这既是深化油气体制改革的持续性突破,更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性支撑,为构建“要素自由流动、规则统一透明、竞争公平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体系注入核心动力。在此推动下,未来油气管网资源配置效率将显著提升,增产增供潜力加速释放。
(编辑 张博 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