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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要来了:中介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房东不得暴力威胁租户腾退

2020-09-09 15:58  来源:北京新闻广播

    住建部官网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租房中的很多热点问题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一起来看看!

    房东与租户

    这份征求意见对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其中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根据征求意见稿,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租户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同时,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比如,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房东不得暴力威胁租户腾退

    在征求意见稿中写明,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租户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此外,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房屋中介

    这份《征求意见稿》中还对房地产中介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同时不得赚取租金差价。

    房屋中介租赁服务明码标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具体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中介不得赚取租金差价

    征求意见稿显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赚取租金差价;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政府

    征求意见稿写明,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鼓励商办、工业厂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同时,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租金上涨过快可采取必要措施

    租金管控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明确,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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