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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中国金融业及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及事件一揽(上)

2019-08-01 20:49  来源:证券日报金融1号院公众号 1号院君

    “中国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

    “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习近平

    今年以来,围绕金融改革与开放,监管密集推出了多项政策,并发布了多份监管文件,改革的决心和力度空前。那么,具体有哪些重大的涉及金融业与资本市场的政策与事件?

    为此,“金融1号院”对“一行两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基金业协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今年以来发布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对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涉及金融领域的重大事件进行了汇总,结合今年以来的市场热点整理出今年金融及资本市场大事件。

    由于信息量较大,本期刊发“央行篇”与“银保监会篇”,明天继续刊发“证监会及交易所篇”、“其他部委篇”,欢迎关注与收藏。

    一、央行篇

    1、央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7月26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三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

    四是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五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

    六是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

    七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荷兰

    6月9日,国务院批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荷兰,投资额度为500亿元人民币。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荷兰,是两国在金融领域深化合作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者人民币资产配置渠道,扩大境内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也有利于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3、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发布,鼓励新增证券融资,助力科创制度建设

    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办法》中有三点最为核心的内容。

    首先,鼓励存托凭证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与此同时,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所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最后,对于已办理登记的境外发行人,如需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应持业务登记凭证到开户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如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内使用,应符合现行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管理规定。

    4、央行、银保监会依法联合对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

    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鉴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组建接管组,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接管组全面行使包商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包商银行业务。建设银行组建托管工作组,在接管组指导下,按照托管协议开展工作。

    5、银行间债券市场会同沪深交易所将推出跨市场债券指数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拟推出以跨市场债券品种为投资标的,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银行间市场协议转让的债券指数公募基金。通知发布后,中国证监会将推动试点债券指数基金的注册审核工作。此次试点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更好满足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债券指数型产品的需求,有助于促进债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6、央行:建立对中小银行实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框架

    央行公告称,从2019年5月15日开始,对聚焦当地、服务县域的中小银行,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仅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或在其他县级行政区域设有分支机构但资产规模小于100亿元的农村商业银行,执行与农村信用社相同的存款准备金率,该档次目前为8%。为稳妥有序释放资金,确保用于扩大普惠信贷投放,此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将于5月15日、6月17日和7月15日分三次实施到位。

    7、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顺利启航

    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达3000多亿元人民币。投资范围覆盖交通运输、电力能源、金融业和制造业等重要行业。此外,试点金融机构还积极发起成立了7支人民币海外基金实体,规模合计约500亿元。2017年5月,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对外宣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两年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已突破3000亿元人民币,在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中资企业、产品和服务“走出去”发挥了重要作用。

    8、中国人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200亿元人民币央行票据

    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了两期人民币央行票据,其中3个月期和1年期央行票据各100亿元,中标利率分别为2.45%和2.80%。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继去年11月后,第二次通过香港金管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债券投标平台发行人民币央行票据。此次发行吸引了离岸市场众多投资者踊跃认购,涵盖商业银行、基金、投资银行、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等多种类型。全场投标总量超过1200亿元,两期央行票据认购倍数均超过6倍。

    9、2月11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切实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围绕农业农村抵质押物、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新技术应用推广、“三农”绿色金融等,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充分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承载力和农村居民金融服务获得感。

    10、银行间交易商协会2月1日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指引》指出,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具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承销。至少一家主承销商须在企业注册或主要营业国家或地区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有其他必要安排,以确保其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

    11、1月31日彭博公司正式确认将于今年4月起将中国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债券指数。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扩大。截至2018年末,中国债券市场存量规模达86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国际投资者持债规模近1.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6%。此次中国债券正式纳入国际主要债券指数,充分反映了国际投资者对于中国经济的信心,也是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的体现,将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国际投资者对人民币资产的配置需求。人民银行对此表示欢迎和支持。

    12、美国标普全球公司获准进入中国信用评级市场

    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对美国标普全球公司(S&PGlobalInc.)在北京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予以备案。同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亦公告接受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注册。这标志着标普已获准正式进入中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评级机构的引入,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配置多元化人民币资产的诉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3、中国人民银行开展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动态考核

    2019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2018年度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动态考核。在政策激励下,与上年相比,更多金融机构达到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标准,可分别享受0.5个或1.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优惠。此次动态考核净释放长期资金约2500亿元,加上1月4日宣布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置换中期借贷便利后净释放的长期资金3000多亿元,以及1月23日开展的2575亿元定向中期借贷便利操作,上述三项措施共释放长期资金约8000亿元。

    14、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

    为提高银行永续债(含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流动性,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entralBankBillsSwap,CBS),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可以使用持有的合格银行发行的永续债从中国人民银行换入央行票据。同时,将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的银行永续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中期借贷便利(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常备借贷便利(SLF)和再贷款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二、银保监会篇

    1、7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股权托管方式。《办法》规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

    二是规定股权托管基本业务框架。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及有关股权信息资料。托管机构应严格遵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勤勉尽责地对股东名册进行管理,保障商业银行股权活动安全、高效、合规进行。

    三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办法》设立专章明确监管部门职责,除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监管部门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2、4月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与现行《指引》相比,《暂行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同时,《暂行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2019年度民营企业服务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保险机构要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的投资力度。

    4、银保监会优化资产支持计划发行程序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6月26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推动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即日起,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交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办理。优化资产支持计划发行程序,是银保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升资产支持计划发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丰富保险资金配置渠道,更好服务保险主业发展;有利于盘活实体经济存量资产,促进融资结构调整,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切实推动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改革举措。

    5、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7月1日,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精神,银保监会于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加为19条,保留了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的决策授权机制、专业责任人资质、基础资产范围、法律风险、投后管理、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管理等要求;调整了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等级、关联交易、责任追究等内容;新增了禁止将信托作为通道、强化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责任、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投资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级安排和免增信条件等要求。

    6、银保监会批准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

    5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将进一步丰富机构投资者队伍,通过研发符合市场需求的理财产品,增加金融产品供给,为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提供更多新增资金,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多样化金融需求。其他批准设立的理财子公司也在抓紧推进正式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另还有多家商业银行设立申请已获受理。

    7、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

    《通知》旨在允许和规范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行为,共七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参与目的,规定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二是明确参与方资质条件,保险机构需具备衍生品运用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方可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三是明确业务开展遵循“监管+业务”双规范原则,既要遵守银保监会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也要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监测并定期评估风险,向银保监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

    8、中国银保监会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免征保险保障基金

    4月2日,为进一步支持大病保险业务的健康、持续经营,降低运行成本,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承办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继续免征三年保险保障基金,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大病保险运营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已实现省(区、市)全覆盖,实施以来不仅大幅提高了参保患者的保障程度,增加了百姓的获得感,大大减轻了患病家庭的经济压力,而且有力支持了脱贫攻坚和政府民生保障职能的提升。2015—2017年,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免缴保险保障基金7.68亿元。免征保险保障基金政策切实减轻了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税费负担,有力地支持大病保险业务持续、健康运营。

    9、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4条,两个附件。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等进行了说明。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定量数据与定性信息披露的频率、内容等。第八条明确了非高级法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的频率与内容。第九条要求商业银行首次披露时,补充披露2018年末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及披露数据质量提出了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办法》实施时间等作出了规定。

    10、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5月份,银保监会向各派出机构及银行保险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2019年度民营企业服务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保险机构要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的投资力度。

    11、银保监会简化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程序支持险企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提高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效率,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1号)等相关规定,即日起,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资管协会)办理注册工作。

    12、鼓励保险资金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更好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使用长久期账户资金,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加大专项产品落地力度。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研究推进保险公司长期持有股票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价机制。对于保险资金一般股票和重大股票投资等,依法合规加快有关备案、核准工作。同时,在已出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项产品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专项产品通过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更好地发挥相关机构的专业与项目资源优势,加快专项产品落地进程,吸引更多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资本市场投资。

    13、银保监会决定放开限制,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为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充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扩大信贷投放空间,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丰富保险资金配置,银保监会将允许保险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14、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在境外设有经营性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进一步优化集团合规管理体系,健全跨境合规管理机制,提高跨境合规管理有效性,实现境外机构安全稳健运行,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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