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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购售范围扩至获准的跨境证券投资

2018-09-08 00:48  来源:证券日报 傅苏颖

    本报讯 “经批准的证券投资目前主要包括沪深港通、债券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明确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以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等。”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人民币购售的范围也将相应扩大。

    2018年6月份,央行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人民币购售范围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从经常项目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扩展至全部经常项目;二是在直接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至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在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对象应为企业或机构客户,暂不包括个人客户。

    对此,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通知》,对购售业务进行完善和优化,既是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的改革举措,也是积极回应市场主体便利化诉求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具体举措。

    该负责人强调,人民币购售应基于《通知》确定的购售业务范围内的真实、合规交易,并可提供书面证据,具体操作中境外参加行应按“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的展业原则,履行人民币购售的真实性审核义务。具体可参照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另外,在保证实需原则的前提下,人民币购售项下的衍生品交易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额或差额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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