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有关规定,中国结算日前发布通知,就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业务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这份名为《关于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相关业务的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明确,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办理中国结算现有各类业务。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仍可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用于办理中国结算相关业务。
根据通知,港澳台居民开立证券账户后,后续申请办理各类业务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应与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一致。
港澳台居民可以携带居住证和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委托交易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将证券账户记载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从通行证变更为居住证,或将居住证变更为通行证。开户代理机构审核居住证上记载的通行证号码与投资者所提供通行证上记载的号码一致后,可以为投资者办理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变更,无需发证机关另行出具变更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