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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会计学院教授陈运森:资本市场监管创新和中小投资者保护稳步推进

2025-05-15 19:45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毛艺融

    5月15日,由《证券日报》社有限责任公司主办,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服中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为支持单位,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东方财富、第一创业证券联合举办的第七届“5・15—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公益活动正式启动。

    在北京场活动中,中央财经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会计学院教授陈运森发表了主题为“资本市场监管创新和投资者保护”的演讲,深入探讨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现状、问题以及创新方向。

    

    图为中央财经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会计学院教授陈运森 郑恺鹏/摄影

    中证投服中心行权具有实际监管效果

    陈运森首先介绍了资本市场监管的两大机制:公共实施机制和私人实施机制。公共实施机制主要由政府监管机构执行,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其监管对象不仅涵盖上市公司,还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等市场参与者。而私人实施机制则更多依赖市场主体自身依据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如股东投票、股东诉讼、股东交易行为等。

    陈运森介绍,在成熟资本市场,市场主体更倾向于在完善的司法背景下通过私人实施机制主动保护自身权益。在一些新兴的资本市场中,由于私人实施机制尚未完全成熟,公共实施机制尤其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陈运森还特别提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一个创新举措——中证投服中心。他指出,中证投服中心虽具有公共实施机制的实质,但采用的是私人实施机制的形式。这种独特的模式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框架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与公共实施机制和私人实施机制共同构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三大监管板块。

    我国资本市场存在显著的特点。陈运森表示,一是散户占比高,机构占比低。这一特点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具有鲜明的人民性,证监会一直致力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二是中小股东通过各类行权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较弱。这导致私人实施机制不够完善,进而影响公共实施机制的效率。尽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过去的37%降至33%左右,但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仍占据重要地位,现实中许多违法违规行为与大股东密切相关。

    陈运森表示,中证投服中心选择行权标的时,倾向于选择曾受到监管机构处罚、交易所问询、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较少发放股利或者大股东掏空动机较强的企业。从实践来看,中证投服中心的行权具有实际监管效果,上市公司在被中证投服中心行权后,更可能引发监管机构的处罚跟进。

    股东诉讼是投资者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认为行权过程非常麻烦,且不清楚如何行权,这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行权意识的形成、行权力量的提升以及宣传力度的加强固然重要,但中小投资者话语权不足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持股比例低、缺乏专业知识以及行权成本较高等因素,中小投资者在行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陈运森表示。

    不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小股东开始积极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发出自己的声音。陈运森举例,2024年A股45家公司遭遇93项议案否决,同比增长104%和89.8%,其中大股东利益侵占类议案占比58.4%。部分公司因中小股东异议调整相关议案方案,优化交易细节,表明异议通过股东大会有效制衡大股东,推动治理改进。他还提到一个典型案例,在某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所有议案均被否决,这表明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正在逐步增强。

    事实上,证监会曾多次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并鼓励投资者积极行权,这既是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又是我国近年来资本市场改革的努力方向。

    陈运森表示,股东诉讼是投资者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通常是在其他权利救济手段用尽后才考虑的途径。他提到,中小股东诉讼时长漫长以及需要专业知识等因素,使得中小股东在诉讼维权方面面临较大挑战。

    近年来,中小股东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陈运森分享了一组数据,从2021年开始,每年的诉讼原告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22年达到140个案件,涉及的诉讼原告人数也越来越多。这表明,尽管私人实施机制相对薄弱,但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已经开始意识到诉讼的重要性,并通过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他还提到,中小股东通过诉讼手段保护自身权利,对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具有一定的治理效果。

    “未来应构建一个涵盖行政、民事、刑事的全方位追责体系。”陈运森表示,应加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协同,尤其是民事责任的落实,鼓励股东通过诉讼保护自身权益。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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