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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股东”审核官方口径敲定 高杠杆结构化产品从严监管

2018-01-12 23:38  来源:证券日报 左永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1月12日,就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过程中遇到的“三类股东”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回应,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证监会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包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这是证监会首次确定“三类股东”审核政策问题。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新三板拟IPO企业以及少数非新三板拟IPO企业存在“三类股东”股权结构,多数新三板的拟IPO企业存在“三类股东”股权结构。

    常德鹏表示,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IPO监管政策,还涉及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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