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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05-15 01:02  来源:证券日报

    江西鑫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以下简称《减持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你公司存在的违规减持行为,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通过司法拍卖取得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首发前发行的股票600万股,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前述股票。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减持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证上〔2024〕39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

    根据《减持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于7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新动力上缴价差,同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交易,并自执行完毕后15个交易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因多次与你公司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联系电话:0311-83635335

    河北证监局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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