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微信

证券日报微博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股票频道 > 证券要闻 > 正文

证监会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2026-04-30 17:50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吴晓璐

    4月3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1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对《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部分内容作适应性调整: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新增“退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废止的2部规范性文件是《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废止《监管指引》的理由是,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实施备案管理,境内企业赴香港上市不再实行审批制,《监管指引》已不再适用。

    废止《指导意见》的理由是,《指导意见》关于区分规定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期货经纪业务规定不一致;同时,继续对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实施特殊的技术管理、对期货公司信息技术实施分级管理的必要性不大。

(编辑 李家琪)

-证券日报网
  • 24小时排行 一周排行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社有限责任公司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240020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B2-20250455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201377号京ICP备19002521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官方客户端

安卓

IOS

官方微信

扫一扫,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