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据4月17日中国证监会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中国证监会在系统总结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经验、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共十八条,规范了“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并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同时,还对量罚调整情节作列举式规定,对并罚与从一重处的情形、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市场禁入等作提示性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规则》有四大亮点。
一是与新证券法的调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的发布相适配。
2015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随着减持手法不断翻新,此前的证券法制度供给显得不足,影响了惩治效果的发挥。2019年证券法对违规转让证券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了较大修改,尤其是将规制范围从“违反法律规定”扩张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将规制类型从“违反限制转让期限”扩张至“违反限制转让期限、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充足法律依据。《裁量基本规则》于2025年3月1日施行后,也有必要依据该规则对具体类案的阶次划分标准、裁量情节等问题予以细化规定。基于上述考虑,证监会总结执法经验,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
二是对各种违规转让证券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准确定位。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违规转让分为“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具体的义务性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中。
为便于执法操作,《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把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绝对不能减”或称“无权减持”,即在禁止转让的期间内转让证券。考虑到实践中一、二级市场的巨额差价,此类型又可区分为两小类,即“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和“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第二类为“相对不能减持”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即虽然已经过了禁止转让的期间,但是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进行减持。这一类的行为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第一类略低。第三类为“未按规定暂停交易”。即行为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
三是差异化设置处罚阶次,力求过罚相当、精准执法。
对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对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原则上,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处罚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四是明确调节量罚轻重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于两者之间的,属于一般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此外,《规则》还明确五类从轻处罚情节和六类从重处罚情节,确保量罚精准、透明,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