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再次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或本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记者了解,这是中国证监会首部衍生品部门规章,在支持鼓励衍生品交易发挥管理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等功能的同时,加强监测、监控、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具有服务实体经济等积极作用
衍生品交易是指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其具有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是我国多层次风险管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衍生品交易可以作为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有益补充,通过提供个性化套期保值服务,帮助实体企业、农户等管控价格、汇率、利率等市场风险。
在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方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与对手方开展衍生品交易形成的头寸汇总轧差后,通过场内期货或现货市场进行对冲,客观上起到了将各类市场参与者对价格的观点和信息反映到场内价格上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场内交易的连续活跃,形成集中公开连续的价格信号,这些价格信号能够引导资本流向高效率、低风险的领域,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资源错配。
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衍生品经营机构主导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一类是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组织开展的衍生品市场,目前主要是沪深交易所信用类衍生品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新“国九条”提出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要求完善对衍生品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
据中国证监会介绍,制定本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加强衍生品监测监控与跨市场监管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调整范围。明确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
三是明确基本原则。明确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相关自律组织采取措施保持衍生品市场合理的杠杆水平和市场规模;明确相关自律组织采取措施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标准化程度。
四是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开发条件及程序。要求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新的衍生品合约品种交易,调整合约品种范围、合约结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要求在衍生品交易场所以外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衍生品行业协会关于衍生品合约结构和标的物的管理规定。
五是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基本交易规则。规定各类合约交易的基本规则;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不得采用公开方式宣传推介衍生品合约,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主协议备案要求、交易确认书主要要素,对于在衍生品交易场所达成的衍生品交易,要求遵守衍生品交易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
六是明确履约保障制度。规定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并明确保证金形式;对保证金的记录、存管与使用进行了规范,保障保证金优先用于衍生品交易结算,确保在衍生品经营机构发生风险时能够将保证金快速分离和转移。
七是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明确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规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基于管理生产经营风险的需要依法参与衍生品交易,及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八是加强衍生品监测监控与跨市场监管。规定衍生品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加强交易者身份识别;规定在对期货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时,期货交易场所可以规定将交易者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或者相似资产的衍生品合约与期货交易的持仓合并计算;明确对冲交易监管要求;要求建立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
九是明确衍生品交易禁止性与限制性要求。明确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原则;明确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的限制性要求,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有关特定主体开展以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做出限制性规定。
十是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明确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行政许可条件;明确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了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要求。
十一是加强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明确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相关要求。
十二是对中国证监会管理领域的信用类衍生品预留制度空间,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所管理领域的信用类衍生品作出特别规定。
十三是加强监管协调合作。
十四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设定清晰“红线”
据记者了解,《征求意见稿》具有以下亮点:一是遵循功能监管原则,对证监会监管的各类衍生品经营机构制定统一监管要求,更好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衍生品市场具有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功能。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三是相关业务规则更加健全完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丰富了衍生品合约开发,保证金的记录、存管和使用,衍生品经营机构业务规范和内部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衍生品业务的规范化程度。
四是丰富了对衍生品市场的管理手段,建立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监管安排,有利于更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明确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相关自律组织采取措施保持衍生品市场合理的杠杆水平和市场规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与其他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协调;对于境外经营机构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其对冲交易发生在境内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与境外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监管合作。
五是设定了清晰的“红线”。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衍生品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细化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六是相关制度安排更加具有包容性和适应性。明确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对于履约保障的具体制度还将通过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进一步细化,此外还规定了保证金的多种形式;规定在对期货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时,期货交易场所可以规定将交易者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或者相似资产的衍生品合约与期货交易的持仓合并计算,明确了合并持仓计算的监管方向,同时也为具体实施预留了空间。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