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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IPO,证监会再发文!

2024-03-15 19:27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见习记者 毛艺融

    3月15日,证监会修订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大幅提高现场检查比例、扩大覆盖面,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线索,一经查实严惩不贷,以雷霆手段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切实提升发行上市监管效能,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同时,下一步将统筹各派出机构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持续做好辅导监管,督促首发企业树立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压实辅导机构责任,形成企业规范负责、机构勤勉尽责、监管有力有效的辅导监管生态,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从根本上整治首发企业在检查过程中撤回上市申请的现象

    现场检查是《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一项监管执法手段,也是发行上市书面审核的延伸和补充。2021年1月份,证监会发布实施《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以下简称《现场检查规定》),规定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的程序、方式及要求。制度实施以来,证监会调动系统力量,对100家首发企业有序实施现场检查,及时纠正了一些企业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对发现财务造假线索的3家企业依法立案稽查。通过严格的现场检查,层层传导监管压力,对“带病闯关”形成有力震慑。

    近一段时间,证监会对《现场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发挥现场检查的把关作用,从根本上整治首发企业在检查过程中撤回上市申请的现象。在充分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现场检查规定》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强调“申报即担责”,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对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开展检查的机制。同时,《现场检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现场检查程序,强调现场检查处理标准统一。

    按照强化“申报即担责”、加强统筹协调、提升监管透明的思路,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合并内部操作规范,设总则、确定检查对象、组织与实施、监督管理及附则5章,共39条。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检查期间撤回申请不影响检查实施,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及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二是健全统筹协调制度机制,强化证监会注册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整体统筹协调及指导。三是完善组织与实施流程,完善通知检查对象的程序,明确检查信息通报机制,对检查机构报送检查计划、开展进场工作、申请延期等设置了时限要求,完善现场检查报告格式。四是规范检查结果的运用,审核注册部门应结合发现问题、会商意见、整改完成情况推进审核注册工作。

    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来看,证监会表示,2023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就《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场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主要处理情况如下:采纳有关意见,一是加大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覆盖面;二是将24个月内现场检查多次发现同类问题时从重处理,延长为36个月;三是检查完成前检查对象可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解释说明。对于检查组入场前5个工作日通知检查对象的建议,从必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未予采纳。

    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辅导监管职责

    辅导监管要求辅导机构督促首发企业申报上市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树立进入资本市场必备的诚信合规法治意识,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管。2021年9月,证监会发布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辅导规定》),明确辅导监管的程序、内容和责任,实现了辅导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辅导规定》实施以来,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实践更加统一,有效促进首发企业申报前加强自我评估,做好整改规范。

    现行《辅导规定》实施以来,辅导监管的目标、流程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各方对辅导监管工作形成合理预期,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随着全面注册制改革落地,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辅导监管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证监会统筹发行监管全链条,厘清辅导监管职责,压实辅导机构责任,优化辅导操作流程。

    按照提升监管透明度、加快推动派出机构发行监管职能转变的思路,修订后的《辅导规定》合并了辅导监管相关内部工作指引和执行标准,设总则、辅导备案、辅导验收、验收后事项、监督管理及附则6个章节,共43条。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辅导监管职责。派出机构除对辅导工作成效等开展验收外,还应加强监管理念和政策的传导。二是回应市场关切,增强制度灵活性适应性。辅导期内变更上市板块可连续计算辅导期,测试通过人员一年内可豁免同一板块测试。三是防范风险,建立口碑声誉制度。辅导机构应提交有关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口碑声誉说明,作为后续环节重要参考。四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辅导机构应制定辅导环节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对证券市场知识测试中的不诚信行为严肃处理。

    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来看,证监会表示,2023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其中多数意见前期已有考虑。对于已备案的境外上市企业适用少于3个月辅导期的意见,鉴于境外上市备案与辅导监管关注点不同,未予采纳。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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