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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120万元! 证监会修订举报奖励制度,激励内部人举报

2022-11-25 20:38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吴晓璐

    11月25日,证监会修订完善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形成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看要点:

    每案奖金限额从10万元提升为30万元。

    激励内部人举报,内部知情人员举报最高奖励金额120万元,提升了一倍。

    接收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络举报渠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12386服务平台。

    举报人提出撤销、撤回等放弃举报请求的,不予奖励。

    调整接收渠道

    提升奖励金额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落实新《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要求,与中国证监会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相关工作衔接配合,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回应各方关切,证监会根据举报工作实践经验,修订完善了《暂行规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方面修订:

    首先,有机衔接12386服务平台制度。具体看,一是调整接收渠道。通过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络举报系统接收举报调整为通过中国证监会12386服务平台接收。二是明晰转办机制。符合条件的举报,可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按规定转稽查部门处理,其他举报材料,按照职责分工转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单位处理。三是完善办理要求。符合条件的举报,举报处理单位予以登记,并采取适当方式核实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不予登记的举报,应当予以存档。

    其次,落实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要求。一是提升奖励金额。每案奖金限额从10万元提升为30万元。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每案奖金限额从30万元提升为60万元。内部知情人员有重大贡献的,最高金额从不超过60万元提升为120万元。二是激励内部人举报。内部知情人员举报最高奖励金额120万元,提升了一倍;同时,明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内部知情人举报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其它调整。一是加强奖励资金预算管理确保奖金支付依法合规。明确举报奖励资金按照财务预算等各类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严格管理,规范支出。二是更好维护举报秩序促进举报人有效行使举报权利。明确举报人提出撤销、撤回等放弃举报请求的,不予奖励,也不影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将“举报人妨碍或者阻碍举报查处工作的”纳入不予奖励情形。

    已有多起案件线索举报人获奖

    2014年6月份,证监会发布实施《暂行规定》,设立了重大违法线索有奖举报制度。2020年1月,《暂行规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7号)。2019年、2022年《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增加了举报和奖励制度条款。运行8年来,举报工作丰富了违法违规线索来源渠道,对反映投资者诉求、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以来,社会和市场有关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向证监会提出加大有奖举报力度、加强举报人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建议。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证券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违法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202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施行,举报诉求渠道整合进入12386服务平台统一诉求入口,《暂行规定》也需要进行适应性调整。

    据证监会网站,证监会已对多起案件的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

    2019年8月份,证监会表示,拟对3起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提供廖英强操纵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2号)、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等3起案件线索的举报人根据《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2021年4月份,证监会表示,拟对5起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拟对提供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陆克平等人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等5起案件线索的举报人依《证券法》《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编辑 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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