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
下载客户端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股票频道 > 证券要闻 > 正文

证监会就修改《首发办法》征求意见:发行人成立股份公司后需持续经营3年以上

2022-03-05 03:36  来源:证券时报

    证监会昨日就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内容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明确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证监会表示,《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拟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

-证券日报网
  • 24小时排行 一周排行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8001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81903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