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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文规范券商场外期权业务 完善制度供给加强自律管理

2020-09-25 20:34  来源:证券日报网 侯捷宁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促进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9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升了自律规则层级,优化完善了部分业务标准和业务流程,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制度供给,加强场外期权业务的自律管理,促进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具体来看,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灵活设置资质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差异化匹配分类评级情况,支持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评估的有能力、有实力、有专业优势的BBB级证券公司开展相关期权业务。

    二是适度扩大标的范围。挂钩个股标的范围适度扩大至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建立个股集中度指标公布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拓宽业务范围、提高风险对冲能力。

    三是优化投资者适当性。将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调整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支持证券公司直接服务实体经济。

    四是稳定业务预期。对于因动态调整不再属于交易商的证券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

    五是强化监测监控。提高数据报送的标准化管理,新增负面客户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看得清、管得住”的监管要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此外,为做好有关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协会制定了相应工作规程,通过明确公司申报要求、强化参评专家责任、公开评估过程等措施保障评估工作规范透明。

    同日,协会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挂钩标的范围的公告》(简称“公告”),明确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挂钩标的范围。

    公告指出,交易商应参照沪深交易所按季定期发布的融资融券标的名单(暂不含科创板及创业板注册制股票)管理个股标的,协会不再另行公布个股标的名单。由沪深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且符合证券业协会相关规定的指数可作为场外期权业务指数标的。

    此外,公告指出,挂钩标的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流动性良好等,不得新开挂钩标的为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的场外期权合约,存量合约到期后不得新增或展期。

(编辑 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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