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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点”抢先看:稳存量“改”增量 正式规则落地前暂停受理创业板上市申请

2020-04-28 07:3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4月27日晚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

    当晚,证监会就四项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随后,深交所同步就《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8项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现场采访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在征求意见期间,创业板不再受理创业板首发申请,在规则发布之后,创业板再受理上市申请。同时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也同步实施注册制。

    但是鉴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非常大,所以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受理不受影响,那也就意味着规则征求意见之日起,在上市公司如果再融资,并购重组仍然可以继续向证监会申报发行申请。

    此外,本次改革对创业板市场的一些基础制度也做了一些完善,包括构建市场化的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定价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建立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

    同时,完善创业板的交易机制,充分借鉴科创板的经验,放宽了涨跌幅限制,从10%放宽到20%,同时还放开了首五日的涨跌幅限制。同时也构建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特别是完善退市制度、简化了退市程序、优化的退市标准等。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称,优化发行上市条件方面,充分考虑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初期投入大、容易亏损的特点,取消最近一期未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综合考虑企业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因素,由深交所制定多元包容上市条件。对于未盈利企业,创业板也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取消了现有规则里面“最近一期未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设定一年的过渡期,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对于创业板的上市标准,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创业板改革后的上市指标由两套扩充为五套。对于盈利企业提高标准:要求“最近两年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5000万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基于板块的定位和创新创业企业的特点,那么我们这一次优化了IPO的首发上市条件。一方面是在原有的两套指标的基础上,把上市条件的指标体系扩充到5个指标,我们也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架构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同时为未盈利的企业也进行了制度安排,同时充分考虑创业板存量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基本上保证不变,那么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设置了与风险相匹配的适当性要求。”

    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当前创业板投资者有4500万,这次改革将充分尊重存量投资者的交易和习惯,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不变,要求充分向其揭示风险。对于增量个人投资者,增加了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要达到10万元,同时具有24个月交易经验的门槛。在改革之前,创业板投资者开户并未资金限制,只需要具备24个月的交易经验即可。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征求意见稿要点抢先看:

    一、首发上市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净利润以扣非后孰低者为准)

    二、满足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营收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三、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创业板交易机制充分借鉴科创板相关规定。

    (1)涨跌幅限制由10%提高到20%,提高市场活跃度;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盘中设置涨跌幅限制;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存量不变,增量优化。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股票交易增加了资产量和交易经验等门槛;

    (3)明确注册制发行的股票暂时不能做股票质押回购。

    四、取消了现有规则里面“最近一期未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设定一年的过渡期,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五、完善退市机制,加快退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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