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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市发布公司债上市挂牌新规 力促交易所债市高质量发展

2018-12-08 01:28  来源:证券日报 姜楠 朱宝琛

    ■本报记者 姜楠 朱宝琛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2月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新修订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统称上市挂牌规则)。

    2015年以来,公司债券市场平稳发展,市场结构不断优化。随着市场规模逐步扩大,进一步夯实基础性制度安排、完善上市挂牌规则的必要性日渐凸显。

    据记者了解,此次修订除了规则体例及结构的调整外,重点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是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贯彻落实《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关于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自律属性要求,扩大自律监管范畴,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均纳入监管对象范畴;充实监管手段和措施,新增现场检查等监管职能和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纪律处分形式,完善了自律监管体系。

    二是贯彻申报即纳入监管原则,强化发行准入端监管。专设章节明确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业务要求,进一步夯实了准入端自律监管基础,加强源头风险防控。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对信息披露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出更高要求,明确应当由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强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定期报告披露义务,严格定期报告时间并删除延期披露定期报告条款。同时,结合监管实践对临时报告情形进一步完善。

    四是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进一步强调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方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特别是受托管理人的风险监测、处置和报告义务以及其他相关方对受托管理人履职的配合义务。

    例如,深交所新增可要求发行人聘请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开展不定期专项审计的规定,切实落实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同时,为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效率,结合市场需求,调整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近年来,部分债券因异常波动或按规定被实施停牌等,导致流动性丧失等问题,受到市场关注。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债券停复牌的适用情形,确保债券交易的连续性,并细化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风险排查等要求。

    此外,上市挂牌规则还吸纳了近年来新发布的相关规则要求,明确可交换债券、可续期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券的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债券交易转让机制安排。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发布债券上市挂牌规则将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体系,规范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上市挂牌、信息披露、交易转让及信用风险管理等市场行为,将为建设高质量交易所债券市场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称,此次修订发布债券上市挂牌规则是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业务,提高公司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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