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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2018-09-26 11:28  来源:证券日报网 苏诗钰

    本报记者 苏诗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就贯彻落实《规定》,国家统计局负责人表示,《规定》对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完善统计体制要求的具体体现。

    据悉,《规定》已对实施统计督察的主体和督察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规定》还指出: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按照《规定》,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三是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四是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同时《规定》还指出,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国家统计局上述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坚决贯彻落实《规定》,将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认真实施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9月18日,国家统计局党组已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规定》,并对学习贯彻落实《规定》进行部署。近期,将重点抓好以下七方面工作。一是组织传达学习,推动《规定》为各地方、各部门党政干部所熟悉掌握;组织各级统计机构认真学习《规定》,领会精神和要义。二是成立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具体负责统计督察工作。三是尽快印发贯彻落实《规定》的通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规定》,对各级统计机构、各部门承担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贯彻落实《规定》进行部署。四是加强对《规定》的宣传,编印《规定》辅导读本,推动全社会了解《规定》内容。五是抓紧制定《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督察工作基本原则、组织机构、督察组构成、工作程序、意见反馈、整改落实和纪律要求。六是抓紧拟定统计督察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今年统计督察工作。七是研究拟定今后几年统计督察方案,制定2018年统计督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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