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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018-06-01 23:15  来源:证券日报 左永刚 苏诗钰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苏诗钰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

    在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在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普天)与多家公司之间进行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被上海证监局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19名相关负责人分别处以3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款。

    二是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对此,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任鸿虎、吴邦兴、林旭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盛燕、陈国坤、陈两武等14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于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在1宗内幕交易案中,刘某荣、胡世清是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竞购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所转让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清与刘某荣存在联络接触,张清控制使用“张某”证券账户买入“宏达股份”20.85万股,没有违法所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世清操作“刘某”证券账户买入“宏达股份”88.96万股,没有违法所得。张清、胡世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张清处以15万元罚款;责令胡世清依法处理“刘某”证券账户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对胡世清处以20万元罚款。

    在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中,2015年9月份至2016年4月份,黄永琪在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期间内,接受客户李某委托,多次使用营业部客户区电脑和本人手机操作李某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成交664笔,交易金额约2845万元。黄永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黄永琪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在1宗短线交易股票案中,陆卫忠担任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鑫科技)副总经理期间,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15年2月5日买入吉鑫科技股票100.5万股,成交均价为7.65元/股;2015年7月30日卖出吉鑫科技股票2万股,成交均价为7.38元/股。陆卫忠作为吉鑫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吉鑫科技”又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陆卫忠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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