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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推进监管程序再优化 谱写依法治市新篇章

2018-04-23 20:31  来源:证券日报网 姜楠

    103份纪律处分决定书,2282次自律监管措施,这是2017年深交所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答卷。与此同时,深交所也在不断提升监管履职程序的规范性,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近日,深交所优化一线监管的听证和复核制度,修订并发布了《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落实依法治市再添新举措。

    踏石留印:拓宽听证复核事项范围保救济

    作为一线监管者,深交所始终坚持监管程序合法、合规、透明、正当。听证和复核,分别从事中和事后两个维度为市场主体构筑起权利的保护屏障。前者是指深交所在作出监管决定前,可召开听证会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升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后者是指当事人在收到决定后,可以就决定结果提请再次审议,以法定程序落实权利救济,释放监管正能量。

    早在2013年,深交所率先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中引入听证机制。此次通过修订相关细则,进一步拓宽听证和复核事项范围,在“强监管”的背景乐中奏响“保救济”的新序曲。

    根据新细则,深交所听证事项范围由单一的纪律处分听证扩大到纪律处分和终止上市听证两大类。其中,纪律处分听证范围扩大到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有公开谴责、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等性质较重的纪律处分决定。终止上市听证是指与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相关的听证。与听证事项相对应,新细则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有公开谴责均纳入复核范围。

    至此,除限制交易等措施因时效性要求较高未设置听证外,对市场主体影响重大的纪律处分决定和终止上市决定基本齐备了事中听证和事后复核的双重救济机制。听证复核事项范围的扩大,意味着更多的当事人在对相关决定存在不同意见时能充分利用内部救济渠道“发声”“论理”,既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增强其对监管工作的认同感,又有助于引导纠纷和争议在内部化解,进一步提升了交易所作出自律监管决定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鼎故革新:优化监管实施程序促规范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思维和程序方法,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就是程序之治。此次细则修订的另一重点是优化听证和复核的实施程序,维护程序正义。

    首先,强化事中听证与后续作出监管决定的联动性。执行“谁作决定谁听证”的原则,即听证委员参与后续监管决定的作出,以便当事人在听证环节发表的意见能被充分考虑,回归听证“充分听取意见从而作出公正决定”的制度定位。

    其次,调整原有“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的统一要求。复核期间原则上不停止相关决定的执行,但对于部分对市场主体影响重大、执行效果难以逆转的决定,比如终止上市决定,在复核期间暂停实施,由此体现一线监管高效与审慎并举的特点。

    再次,细化有关会议召开、当事人撤回申请及提出延期等具体时限要求,并规定听证期间不计入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以明确市场预期,进一步提升深交所听证和复核工作的规范性。

    推进听证和复核制度的优化,让监管者在“看得见的正义”下履职,是深交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规范约束自律监管行为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不断深化依法治市实践,持续探索推进一线监管工作的公开、透明、规范、科学,充分保障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更强的政治担当、更严的监管要求、更高的工作标准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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