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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强化上市公司财报非标审计意见信披

2018-04-21 05:58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念及其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并针对不同的非标审计意见类型提出具体的、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监管,删除原规则中关于限制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作出修订。本次修订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原则,结合新审计准则的变化并考虑资本市场现实情况,改进和完善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对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披露规范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取消对股票实行停牌处理的相关规定。此次修订对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而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公司,不再对其股票强制停牌,改以强化信息披露的方法,针对不同的非标审计意见类型提出具体的、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参照新审计报告准则修订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定义及涵盖范围。新修订的审计准则中已不再包含“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念,但考虑到“非标准审计意见”概念被证监会及交易所多项监管规定所引用,此次修订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念及其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

    三是增加了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的内容要求。此次修订中增加了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作出专项说明的规定,并按审计意见类型具体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专项说明应包含的内容,以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监管。

    四是删除了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时,要求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扣除相关影响数的规定。本规则主要规范非标意见情况下的信息披露行为,故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则中关于限制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

    修订后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共十条,包括总则性条款、非标准审计意见下相关主体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和生效时间等。

    同日,高莉还通报了2017年度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处理情况。据介绍,2017年,证监会统一组织对3家审计机构、3家评估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合计抽查30个审计项目、10个评估项目;对1家审计机构进行了回访检查,合计抽查15个审计项目;对15家审计机构的30个审计项目、7家评估机构的10个评估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

    高莉表示,整体来看,多数审计、评估机构能够按要求加强内部治理、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审计、评估项目执业质量有所提升,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具体表现在:部分审计机构一体化管理不到位,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独立性管理工作还有待改善;个别审计机构甚至在人事、财务、业务、信息管理等多方面均未做到实质性统一,质量控制体系形同虚设;个别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缺乏必要的职业精神,未实质性参与审计或复核工作便签署相关报告与文件。在具体执业项目方面,一些审计机构对函证、监盘等基础性审计程序缺乏足够认识,程序执行流于形式,相关执业问题突出;一些审计机构滥用职业判断,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等重要事项,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还有个别审计机构对新三板、债券发行等审计业务领域不重视,相关业务领域执业质量有待提高。

    部分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工作不到位,质量控制体系有待完善,独立性管理工作还需加强。在具体执业项目方面,一些评估机构对折现率、增长率、利润率等关键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不足,对历史经营数据、经营发展规划和盈利预测等重要评估资料缺少调查与分析;一些评估报告与说明未充分披露与评估结论相关的重要信息;部分评估机构的现场勘查程序严重不足,未执行必要的工作程序便直接依赖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有个别评估项目存在多处明显计算错误,且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准确性。

    高莉通报,根据检查情况,证监会对10家审计机构及53人次注册会计师、9家评估机构及20人次资产评估师分别采取了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还将部分审计、评估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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