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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7-12-19 00:50  来源:证券日报

    李晓明先生:

    因你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你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4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21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1473/88060774)。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如对相关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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