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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建议

2019-03-21 06:35  来源:证券时报

    当前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重要金融场所,对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问题为:

    一是股权登记托管的问题。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工商系统的衔接虽有机制,但并不完善,挂牌企业股权数量的增减和持有人的变化,与工商系统并不能完全保持一致,容易导致股权登记托管的情况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现差异,从而导致股权重复质押、重复转让、非权利有转让等风险隐患。

    二是自律监管的问题。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挂牌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大,对企业的约束力不强,挂牌企业违反自律规则的成本也较低,中心能采取的措施只能是警示、暂停发行和转让、终止挂牌,对企业的影响不大。

    三是中介机构的专业性问题。专业的中介机构如券商、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收费均较高,企业为降低成本,多聘请更低层级的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这些机构的专业性相对较低,规范培育的强度较小。

    四是地方政府缺乏相关的政策指导问题。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鼓励挂牌的政策,主要为现金、税收方面的补助,对于企业融资、担保、投资的政策主要由各省财政厅、科技局等有关部门下发,尚未针对区域市场挂牌企业出台有关的政策。国办发〔2017〕11号文件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五是运营机构的金融身份问题。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在银行的存款只能按一般工商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融资时又不能享受“上海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此外,运营机构在税收优惠、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方面都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待遇,融资成本偏高,税赋偏重、运营成本高企,在服务小微、服务三农、发展普惠金融等方面受到限制。

    六是融资功能发挥问题。区域股权市场服务对象是中小微企业,而中小企业恰恰成立时间短、规范程度弱、缺乏有效增信,融资风险较高,影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参与。

    七是多层次市场衔接问题。由于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之间的转板机制尚未落实,难以吸引优质企业。国家提出“将区域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研究建立转板机制”,但后续未出台实施办法,区域市场与交易所间无有效对接机制,影响优质企业挂牌意愿。

    八是综合运用平台建设问题。国家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但实践过程中地方政府落实难,市各级政府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比较分散,如引导基金投资、科技创新补贴和融资贴息等,中心作为政策综合运用平台功能未实现。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更好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地方实体经济能力,现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是建议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力量并在证监会打非局加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部”牌子,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及信息报送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特色及发展需要,建立区别于场内市场的,有针对性的监管体系,避免简单照搬场内市场监管体系,防止监管过度。

    二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序衔接机制,在国家层面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先挂牌,后上市”的培育对接机制,鼓励拟申请到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上市的公司,先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培育,使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发挥更好的基础和补充作用。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育苗功能,加快企业培育、改制、挂牌及上市一体化进程,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序衔接机制已迫在眉睫。

    三是建议以适当方式指导、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扶持小微挂牌企业的贴息、担保、投资等扶持政策,引导优质企业挂牌,推动挂牌企业通过市场化综合服务得到融资扶持的目的;推动地方政府设立担保、投资类引导基金,充分发挥金融要素聚集优势,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及金融机构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四是建议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为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增加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证监会、地方政府与人民银行对市场的协调监管。

    五是推动全国各省级政府落实将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成为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的举措。同时,加强市场监管,严禁其他市场主体从事私募股票、可转债等类似金融产品发行工作,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唯一合法性,坚决维护市场秩序。

    六是推动全国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当地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工商登记系统对接和信息交换机制,明确分工协作,共同做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管理及服务工作。

    七是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以区域性股权市场为抓手,促进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精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建议分配一定的担保基金,用于挂牌企业融资,优先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扶持的中小微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八是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建议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资者实行税收优惠,即个人持有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的股票或股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

    (作者系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研究人士、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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