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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绑减持规则该放松哪些方面

2019-10-25 04:26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最近有报道称,证监会有意对减持规则进行修订,已形成相关方案,部分人士预期,2017年减持新规的限制存在松动可能。笔者认为,对减持节奏等方面应继续维持现有规定,而在持股锁定期等方面或可适当放松。

    2017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沪深交易所也随之发布《实施细则》,减持新规限制了减持节奏。不过,据称也带来“副作用”,比如某上市公司在2017年下半年因减持新规落地而无法通过减持筹集资金,只能在场外追加股票质押,过高质押率使得2018年下半年出现爆仓;爆仓被动减持也是一种变相减持方式,或许还不如允许其合法减持。

    有人为松绑大股东减持找理由,比如说由此增强市场流动性。市场流动性是指资产在无太大损失下能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松绑减持当然会增加股票流动性,但资金的流动性还可能是老样子,市场流动性如何增强?事实上,大股东等将巨额财富配置在股票上,在生产生活方面也有急用的时候,减持股票理当成为筹资选择,大股东减持与散户抛售股票都一样,应是其基本权利,如果说目前的减持规则对大股东的运作带来不便或较大负面影响,适当纠正也是应该的,无需为此寻找理由。

    要松绑减持规则,哪些不宜放松?笔者认为,对减持节奏的规定不宜放松。因为这些规定主要是防止大股东等利用信息优势短期大量减持,防止由此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美国“144规则”要求同一关联人在3个月内出售的证券,不超过发行在外同类证券数量的1%或该类证券在全国性证交所中前四周的周平均交易量之间的低值,这是为了确保关联人只能“挤出销售”,而不能利用信息优势短时间内在二级市场大量抛售。

    A股市场大股东减持不仅可通过集中交易方式减持,也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相比美国的规则,在减持节奏方面,笔者认为A股还是相对比较宽松的,因此,在减持节奏方面没有进一步放松的必要,甚至应该收紧,这有利于维护A股二级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

    那在减持的哪些方面可以放松呢?笔者认为,在大股东持股锁定期方面或可放松。《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所持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25%等。而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已发行股份。

    也就是说按法律规定,大股东、实控人等作为发起人或董监高,上市之后一年内不得减持;大股东等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这或许只是一种承诺,并非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承诺或可放松,若大股东或实控人将资产全部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三年不允许流通,对其生产生活安排影响较大,所以理应有适当的减持安排。

    当然,目前散户一般将减持作为重大利空,若缩短大股东的三年持股锁定期,或许投资者会认为不妥。笔者认为,目前减持之所以被视为利空消息,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大股东持股处于锁定期时、流通筹码较少,股价被过度炒高,此时若大股东趁高减持,当然是一种收割行为,要怪只能怪哄抬炒作股价的行为;如果股价能体现其内在价值,大股东何时减持又有什么可担忧的?

    假若规定大股东在上市之后的第二年、第三年就可每年小量减持1%~2%股份,如此规定或可抑制目前市场的炒新热情,让新股估值更快趋于合理,另外也有利于缓解大股东等资金头寸问题,或是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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