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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合格年报是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必然要求

2019-05-10 06:34  来源:证券时报

    现有《公司法》对勤勉义务只有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界定,这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则。

    熊锦秋

    对康得新2018年年报,只有公司董事长肖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瑜两人,声明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他10名董监高表示无法保证年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另外,田中精机等上市公司也有董事不能保证年报真实性等情况。

    很显然,康得新等案例已暴露出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诸多新问题。首先,当时康得新有12名董监高,仅有2人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另外10人无法保证,那这个年报为何还能公布?事实上,无法保证真实性的10人中,又有8人同意公布年报、有2人未作表态,既然不能保证年报真实性、甚至怀疑造假,为什么同意发布?难道认为有个年报就可随随便便应付投资者?

    其次,假若年报造假,信誓旦旦保证年报真实性的董监高固然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不保证年报真实性、却又同意年报发布或态度模棱两可的这10名董监高,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假若无需承担造假责任,那所有董监高都干脆表态不能保证年报真实、同时又同意发布年报,最后结局必然是上市公司难以出炉一个有法律效力的年报,而董监高却可借此逃避所有法律责任。

    董监高获得薪酬待遇,与此同时就必须承担一定责任,这包括推出一份合格、有效年报的责任。2017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1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监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16条规定,如有董监高对年度报告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董监高必须对年报是否真实表态,对此无法逃避。

    无论如何,上市公司董监高群体有责任、有义务为投资者捧上一份有法律效力、可信的年报,这份年报首先应该让大部分甚至全体董监高都认可。笔者建议,对于有50%以上董监高不予认可、且不同意发布的年报,不得公开披露,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为此在年报制作过程中,董监高群体就应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多方酝酿尚存争议的年报数据,董事长既然掌握更多细节信息,那么不妨拿出来与其他董监高分享,不能我信我的、不管别人,要尽可能推动董监高群体对年报达成多数一致。按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若上市公司不能发布年报,将可能由此步入退市程序,这或可倒逼董监高肩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

    在董监高对信息充分共享的情况下,如果仍有少部分董监高对年报真实性不予认可,笔者认为他们可以在年报中表态不保证年报真实性,但这部分董监高不得再同意公司披露有造假嫌疑的年报。既不保证年报真实性、同时又同意发布年报,如此行为在笔者看来并非一股清流,而是脚踩两只船的暧昧行为,也是贪图两面利益、规避《公司法》等方面法律责任的投机钻营行为。

    董监高表示不保证年报真实性、或不签字认可,并不表明就可豁免所有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勤勉义务也即要求董监高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显然,投资者投资某只股票、或潜在投资者拟投资某只股票,最起码应该知道其业绩等方面经营情况,试想,上市公司发布的年报连大部分董监高都不相信,又让投资者如何遵循。因此,从理论上来讲,由董监高勤勉义务推导出来的一个必然要求,就是董监高需为投资者(可能同时也为自己)推出一份可信、且有法律效力的年报,而不仅局限于提醒年报可能有假。

    当然,现有《公司法》对勤勉义务还只有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界定,对违反勤勉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对董监高的免责事由等均无规定,这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唯有如此,董监高逃避勤勉义务的行为才能得到应有惩戒,勤勉义务也才能真正得到落实。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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