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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配套规则落地 小米成首单申报企业

2018-06-09 00:21  来源:证券日报 左永刚 苏诗钰

    市场人士指出,发行CDR是小米快速实现A股上市的有效途径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苏诗钰

    6月8日,记者从证监会官网获悉,证监会已于6月7日接收并受理小米集团在国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申请。至此,小米成为CDR试点的首单申请。

    证监会于6月6日发布9份文件,其中包括《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CDR办法”)、《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为存托凭证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安排。6月7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递交发行CDR申请的相关材料。

    5月3日,港交所官网披露,小米正式递交IPO申请文件,有望成为港交所首家以“同股不同权”架构上市的公司。小米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1146.25亿元,同比增长67.5%;毛利122.15亿元,同比增长222.7%。

    新时代证券研究所分析师孙金钜表示,小米因具备VIE架构与同股不同权结构,不满足直接在A股发行普通股上市条件,发行CDR是小米快速实现A股上市的有效途径。小米上市前估值460亿美元,以2019年预期净利润为计算基准,以35倍市盈率计算,小米上市后估计市值大约在800亿美元,超过了创新企业通过CDR形式回归的2000亿人民币的市值门槛,满足以CDR形式回归A股的条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试点企业的选取标准,《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也明确了企业公开发行的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按照法定条件审核试点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

    上述负责人表示,需要强调的是,证监会不对企业的质量、投资价值、投资者收益等做出判断。投资者应充分评估试点企业的各项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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