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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扩展“抢帽子”操纵行为主体范围

2018-05-14 06: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近期,某证券节目原嘉宾主持人廖英强因操纵市场被罚没约1.29亿元,其扬言“不缺少缴纳罚款的财产”“打了1亿多广告,算是家喻户晓了”,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透露,目前上海证监局和相关稽查部门正在对廖英强案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整理证据,只要符合移送司法的标准,将立即执行。

    专家建议,可以考虑将“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主体扩展至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甚至有限度地扩展至其他具有类似信赖义务的荐股主体,以加强对“黑嘴”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证监会依法认定廖英强属于“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并未以“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发现其更多犯罪证据之前,无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该类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不足,廖英强在受罚后的“嚣张”回应一部分原因也源于此。

    “从证监会处罚的个别‘抢帽子’操纵案件看,证监会关注的并不仅限于‘抢帽子’操纵行为主体的从业身份特征,而在于其推荐(买入)股票时对投资者交易决策的影响力。”某法学教授表示,如武汉新兰德案中,武汉新兰德公司与全国多家省级媒体合作,向社会公众提供咨询与荐股服务,其法定代表人朱汉东定期在“金融界”网站等媒体发表股评文章,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及影响力。行为人利用武汉新兰德的股票推荐来影响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引起所推荐股票价格上涨,并通过反向交易牟取不当利益。这种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业机构,通过公共媒体进行股票推荐活动,社会关注度高,更容易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实现诱使投资者跟进买入或卖出的效果。

    上述法学教授表示,现行规范实质是将行为人的影响力简单等同于特定职业身份,即推定特殊身份主体推荐股票的行为当然对投资者决策具有影响力。这种认定思路的确减轻了监管机构对操纵主体荐股行为影响力的证明责任,但同时可能会使一部分行为人没有特殊主体身份的同质行为逃脱法律制裁。在投资者判断分析能力不足、跟风炒作投机性强、风险意识较弱的中国市场环境下,媒体记者、“最牛散户”或“股评家”等非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如能通过电视、电话或网络社交媒体等方式发表观点、意见来影响相当范围内投资者的决策,且同样使用先持股、后推荐再卖出的手法,也能实现诱骗投资者跟风交易的欺诈效果。

    “我国《证券法》第78条对于各种媒介从业人员甚至其他人员都明确了真实客观传播证券市场信息的义务,证监会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媒体记者报道证券市场信息也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说明该类主体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社会受众也承担了防范利益冲突的准信赖义务。”上述法学教授强调,“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主体扩展至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甚至有限度地扩展至其他具有类似信赖义务的荐股主体,与规制该类操纵行为的法理基础并不冲突。

    此外,《证券法》第77条明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某资深律师表示,廖英强因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出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投资者索赔处于艰难探索阶段。在廖英强案之前,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发生过著名股评家汪建中操纵市场案、徐翔操纵市场案,投资者在这些案件中的诉讼维权最终都没能展开。

    前述律师表示,巨额民事赔偿责任对违法者具有严厉惩戒和警示意义,建议最高法尽快出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为投资者依法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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