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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企业上市应逐渐完善市场化机制

2018-04-11 05:14  来源:证券时报 朱邦凌

    独角兽,这个几个月前还不为人熟知的经济术语,现在戴着一层神秘的色彩站到了中国资本市场舞台的中央。360、富士康、药明康德、宁德时代等独角兽企业已经或即将登陆A股,包括独角兽在内的创新企业IPO或发行CDR的政策,也迅速落定。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高规格的发布形式更具权威性。笔者认为,独角兽新政在试点过程中,应逐渐完善市场化机制,后续应逐渐在创新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在创新企业筛选、独角兽价格形成机制等环节稳妥进行市场化尝试。创新企业的迭代快、易颠覆、高风险性等特点,不宜由监管部门进行过多的信用背书。

    其一,并不是所有的大象都是独角兽,独角兽还应具有创新性。让处于快速成长阶段的小独角兽上市,更能让投资者分享成长红利。

    《意见》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意见》还为试点企业划出了规模门槛: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据媒体分析,符合CDR发行条件的有阿里巴巴、中国移动、百度、京东、网易、中国电信、腾讯。这7家企业,实际上只有BATJ、网易可称为独角兽。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企业,只能算作红筹蓝筹股、大象股。并不是所有的大象都是独角兽,不是所有达到一定估值或者市值规模、营收和利润规模的就是独角兽。在国际上,对独角兽的界定标准有两条:除了10亿美元的估值标准外,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标准,就是企业具有创新性,在所在行业具有独特优势和竞争力。

    其二,创新企业筛选应逐渐形成市场化机制,而不是单纯由专家“选美”。

    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包括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

    甄选的过程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从流程上看,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再由证监会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在独角兽上市初期,这样的筛选做法应该比较稳妥。经过咨询委员会的层层筛选和严格把关,“伪独角兽”和打着创新企业之名进行庞氏骗局的欺诈上市者将会减少。但即使严格把关,也难以根本杜绝。这是由创新企业的内在性质决定的,创新企业具有迭代快、易颠覆、高风险性等特点。有些创新企业或者创新失败,或者是进行长期的有预谋的庞氏骗局,短期内即使业内专家也分辨不清。因此,不宜由监管部门长期进行过多的信用背书。

    创新企业是一把双刃剑,在高回报、高成长性的背后,也伴随着高风险。对这些创新企业,如果长期由专家、企业家、官员组成的委员会来负责筛选,道德风险与专业眼光是一个方面,具有官方特点的信用背书更需三思。因此,这种筛选机制应是试点时期内的过渡措施,从长远来说还是应当逐渐让位于市场化的创新企业筛选机制。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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