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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基差交易业务增加交易商与客户交易层次

2021-11-18 00:17  来源:证券日报 王宁

    本报记者 王宁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基差交易业务,更好地服务市场参与者,11月17日,大商所发布公告,对《大连商品交易所基差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大商所基差交易业务上线于2019年9月份,在业务推出后的初期探索阶段支持交易商之间进行基差交易。随着场外市场建设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客户也希望能利用大商所场外平台与交易商进行线上基差交易。为充分响应市场呼声,本次大商所对基差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进行针对性修改和优化,主要是在现有交易商之间交易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层次,即交易商可与其认可的客户按规定在场外平台开展基差交易。在该交易层次中,交易商与客户均可签发基差贸易合同,但合同不可转让或回购。同时,新规则明确了参与基差交易业务的企业客户资质,包括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证明,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同时承认并遵守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并与交易商建立互相同意对方为交易对手的认可关系,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等。此外,交易所可以为交易商与其客户之间的交易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为更多客户参与基差交易业务提供便利。

    对于此次规则修改,相关产业客户给予了认可。“大商所在场外平台推出的分层次基差交易模式,通过将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友好信任关系引入到场外平台,突破了原有交易商资格认定要求,有利于带动中小企业参与铁矿石等相关品种的基差贸易,有效扩大了业务的参与群体和服务范围。”杭州热联集团原料事业部副总经理丁国平认为,交易所在此基础上探索为交易商与客户之间基差贸易提供个性化服务,将进一步深化期货在相关行业定价机制演变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服务大宗商品保供稳价。

    国信金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则修改将发挥交易所与交易商的各自优势,通过扩大准入范围、形成分层管理等,达到全国性与区域性交易的有机结合,便于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缩短磋商流程,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进而为市场提供更多的价格及信息参考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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